高雄男女搶公車座位竟爆肢體衝突 互告結果大不同

王男因陽光照射因素,當時走向後方李女的座位附近,示意要坐下。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鳥松區李姓女子去年11月搭乘公車時,疑似拒絕前方王姓男子坐到她身邊,兩人因此爆發口角肢體衝突,事發不到一小時,李女逕自向苓雅分局聲稱遭王男毆打,王男被依傷害公訴罪起訴,事後,王男不滿反控李女誣告、強制等罪,近日檢方偵結,李女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載明,李、王兩人當時因座位問題起衝突,李女事後逕自向苓雅分局對王男提出傷害告訴,不過經檢警偵辦,檢方認定王男確實涉犯傷害,向王男提起公訴,且檢方難以證實李女供詞造假,因此不構成誣告罪。

而李女向警方供稱,當時她就坐在公車最後一排較高的座位,王男疑似不耐陽光照射,走向後方她的位置,李女向王男表明可換位置,但王卻發瘋似的向她大吼「我爲什麼要向你換位置!」

基於害怕因素,李女說,當時她纔會用手中摺疊傘向王男的手臂敲一下,沒想到,對方直接搶走她手中的傘,導致李女左手遭摺疊傘的骨架劃傷,王男還攻擊她的頭部、胸部。

檢方指出,李、王兩方各執一詞,可知座位爭執確實發生,但雙方雖因此產生衝突,檢方難認李女有強制不讓座的犯意,且李女對王男的行爲,並不到強暴、脅迫以至於讓王男恐懼無作爲的程度,因此,最後裁定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