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網友約會國中妹 校園大搞活春宮「從涼亭玩到廁所」

高雄市一名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國中少女,兩人到國中校園內的涼亭約會,隨後又跑到校園內的男廁發生關係。(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市一名男子阿德,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國中少女小美(均化名),今年1月間,兩人到國中校園內約會,沒想到阿德忍不住竟在光天化日下,與小美在涼亭進行親密行爲,隨後兩人又跑到男廁發生關係。案經法院審理,審酌阿德坦承犯行,加上已賠償15萬元,最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另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課程。

根據判決,阿德和小美是網友關係,明知小美爲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阿德竟起色心,於2024年1月7日下午,在高雄市某國中的涼亭裡與小美幽會,他親吻、撫摸小美胸部,兩人甚至大膽地在涼亭進行口交等親密行爲;5分鐘後,阿德止不住心中慾望,兩人步行至該國中某1樓男廁內,阿德對小美爲性交行爲得逞。事後小美告知學校老師,老師趕緊依法通報,全案因此曝光。

阿德到案後坦承犯行,他說在涼亭看到教室外走廊有1位阿伯,於是兩人去校園找尋適合發生性行爲的地點,發現有一間廁所門開着沒鎖才進去。小美則表示,「阿德帶我去國中內的涼亭時,一直拜託我,我有幫他口交,之後他說他想發生性行爲,又牽着我的手進廁所,脫我的褲子、內褲」等語。

橋頭地院審理,阿德未能自我剋制而與小美髮生性行爲,影響其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爲實有不該,考量阿德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小美及小美母親達成調解,且依調解條件履行賠償金額新臺幣15萬元完畢,小美及其母親也表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最終法官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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