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女童沒路跑,冒領大嬸要跑路

婦人假冒8歲女童身分領路活動摸彩獎品,涉及刑法多項罪名。(圖/視覺中國CFP)

依據媒體報導(編按:盜領路跑獎品曝光!「厚臉皮大嬸」怕了 自首退回電視),苗栗縣竹南鎮公所舉辦路跑比賽,賽後的摸彩活動卻有一名婦人假冒8歲女童上臺領獎,由於其他參賽者主辦單位反應,經查證後,主辦單位也表示,目前已向警方報案,若婦人未在期限內歸還獎品,將會依法送辦。

從報載的內容,可知婦人是趁沒人時先拿走對獎聯,再填寫資料後,出示對獎聯,讓主辦單位以爲無誤,所以才把液晶電視交給婦人。以刑法的觀點來看,婦人的行爲應該符合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和刑法第216條和第210條的行使僞造私文書罪。

但因爲該婦人一連串動作是基於一個行爲決意下的各個動作,所以可以算是「一行爲」,因此婦人冒領的單一行爲,同時涉及竊盜罪、詐欺罪,以及行使僞造文書罪,應該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簡單來說,想像競合是指一行爲同時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項罪名,基於保護法益的必要,應該認爲罪名均成立,但是因爲考量只做了一個行爲,所以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以最重罪處分

因爲竊盜罪、詐欺罪、僞造私文書罪原則都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範疇,也就是指一旦檢察官因知悉可能涉有犯罪而開始本案的偵查,就一定會以相關事證來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不會因主辦單位表示要撤回告訴而有影響

又雖然主辦單位表示若未在期限內歸還,將依法送辦,但是即使婦人在期限內歸還獎品,仍然只屬於「犯後態度好不好」的問題,並不會影響原本的犯罪是否已經成立的判斷。

婦人用國小女童的資料假冒中獎旁觀者一看就知道得獎人分明爲國小女童,結果上臺領獎的卻是一名大嬸,無論身材、長相或年紀,都相去甚遠,加上又有「得獎合照」作爲線索,難怪馬上被揭穿。所謂「勿以惡小而爲之」,此種貪小便宜之心態,實在不太好呀!(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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