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層層分包 農民工4.7萬勞務報酬向誰要?
辛苦工作,拖欠的勞務費被推來推去,各方以工程分包爲由拒不支付,農民工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不久前,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華某公司系某地塊項目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2019年,華某公司將該工程的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紅某廣州分公司。之後,紅某廣州分公司、紅某公司又將其中的砌體勞務部分分包給了胡某。劉某爲胡某施工勞務中的班組長,胡某承包的勞務作業中,既有胡某直接安排工人完成勞務作業的,也有劉某安排工人完成勞務作業的。
楊某系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跟隨劉某至案涉工地完成勞務作業。經劉某結算,確認楊某被拖欠勞務報酬47109.5元。
因各方以工程分包、工程款已結算完畢等理由拒不支付楊某被拖欠的勞務報酬,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華某公司、紅某廣州分公司、紅某公司、胡某、劉某支付其勞務報酬47109.5元。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楊某提交有劉某簽名確認的《做工記錄》《計量做工記錄》載明其具體的工作時長、工作項目、勞務報酬計算標準、已收取的勞務報酬、尚被拖欠的勞務報酬,紅某公司、紅某廣州分公司、胡某雖不認可,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楊某具體進場時間、工作時長、工作項目以及約定的勞務報酬計算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依法採納楊某提供的上述做工記錄,認定楊某被拖欠勞務報酬47109.5元。
楊某由劉某聘請安排至工地從事涉案勞務作業,劉某對楊某被拖欠的勞務報酬47109.5元負有直接清償責任。
紅某公司、紅某廣州分公司將涉案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胡某,屬於違法分包。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雖然紅某公司、紅某廣州分公司主張其與胡某已經結算完畢,但仍不能免除其支付責任,仍然應當對楊某被拖欠的勞務報酬47109.5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劉某雖名義上系胡某的班組長,但劉某擁有自主招聘工人完成涉案勞務作業的權力,胡某再與劉某結算款項,實際上相當於胡某承包涉案勞務作業後將部分勞務作業又分包給了不具有資質的自然人劉某,構成違法分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胡某同樣應當對楊某被拖欠的勞務報酬47109.5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華某公司作爲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涉案勞務作業分包給紅某廣州分公司,而後紅某廣州分公司違法分包給胡某,現農民工楊某被拖欠勞務報酬47109.5元,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華某公司應當先行清償,清償後可依法進行追償。
綜上,法院認定華某公司、紅某廣州分公司、紅某公司、胡某、劉某均應對楊某被拖欠的勞務報酬承擔清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劉某向楊某支付勞務報酬47109.5元,胡某、華某公司、紅某廣州分公司、紅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華某公司、紅某廣州分公司、紅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本案工程經層層分包,用工主體複雜,但仍應依法對楊某被拖欠的勞務報酬承擔清償責任。法官提醒,發包方應積極承擔主體責任,規範分包行爲,履行監管義務,確保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得到支付,否則仍應依法承擔責任。
(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 許接英 通訊員 吳媚)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