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認定 東洋涉聯合行爲開罰2億2000萬
公平會認定東洋公司、美時公司涉聯合行爲分處2億2000萬元及美時公司6500萬元罰鍰。(報系資料照)
公平會接獲檢舉,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大冢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美時化學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藥廠就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爲案,認定東洋公司及美時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爲禁止規定,處東洋公司2億2000萬元及美時公司6500萬元罰鍰。
東洋公司的友復膠囊、大冢公司的優富多膠囊及美時公司的復愈膠囊均爲納入健保給付的處方藥,且爲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三同」藥品。東洋公司除了銷售自有的友復膠囊外,還分別與大冢公司的優富多膠囊、與美時公司的復愈膠囊簽署獨家經銷協議書,其中東洋與美時公司之經銷協議,雖名爲經銷,經公平會查證實則乃雙方合意使復愈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違反聯合行爲禁制規定。
公平會認爲,東洋公司與美時公司藉由前述獨家經銷條款之約定,相互約束彼此的事業活動,合意使復愈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爲違法聯合行爲的態樣。
公平會指出,如果是具有競爭關係的藥廠間,利用藥品產業常存有經銷合作關係的特性,以簽訂經銷協議形式而實質從事限制事業參進市場的聯合行爲者,即構成違法;東洋公司的友復膠囊與美時公司的復愈膠囊原來在相關市場上應有可競爭空間,但美時公司因爲獨家經銷條款的限制,長期以來未在市場上參與競爭,最終使東洋公司得以在此三同藥品市場囊括並坐穩大約8成市佔率,此一聯合行爲除了限制彼此間競爭外,也剝奪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復愈膠囊參進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於藥品的選擇,甚或對健保藥價的調整不利,影響治療大腸癌藥品供需市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