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崩解中的綜合所得稅制應另謀出路
日前行政院會通過文化部所提「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草案」,將藝術品拍賣所得改採分離課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中計稅。如此雖可提升國內交易量,吸引海外交易迴流,帶動周邊產業發展,提升臺灣在國際藝術品交易市場能見度;然而此種對高所得者減稅、低所得者加稅的分離課稅做法,勢必進一步破壞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的完整性,以及量能課稅精神,實在不容輕忽。
近三十多年來,從國民所得統計觀察,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分別佔國民所得的對比,由1980年代的6比4,轉變成近年來的5比5。然由綜合所得稅申報覈定統計知,勞動所得(包括薪資、執行業務、退職金等所得,其中絕大部分爲薪資所得)佔綜合所得的比重,由以往約佔七成,提升至目前約佔八成;資本所得(包括利息、股利、租金、權利金、財產增益等所得)則由以往約佔三成,降至僅約佔二成。此種反差現象的存在,除了受全球化運作影響,資本報酬成長快速,勞動所得比重持續走低外;在課稅方面,資本所得往往享有分離課稅或免稅待遇,也易於移至海外或轉入地下,稅基受到嚴重侵蝕而課不到稅,以致勞動所得佔綜合所得的比重上升,綜所稅制已存在嚴重問題。
簡言之,臺灣近年來許多資本所得紛紛脫離綜所稅量能課稅範圍,採取分離課稅的方式。例如:金融商品中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等之利息所得,以及結構性金融商品所得,均採分離課稅方式。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所得,也採分離課稅。對於金額相對高的股利所得,可採分離課稅方式計稅,但要與其他的所得合併申報。個人出售土地之增益,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屬財產交易所得之分離課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亦屬於分離課稅。未來文化藝術品拍賣所得也擬分離課稅。至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雖然停徵,以往曾經分離課稅過。凡此種種,資本所得紛紛脫離綜所稅的課稅範疇,以致勞動所得佔綜合所得的比重已提高至80%左右,綜所稅可謂「名存實亡」。
由上觀之,臺灣綜所稅制一再捨棄資本所得,在且戰且走下,朝向分類所得稅傾斜,任其分散與隨波逐流,處於近乎崩解的局面。然在迴歸完整綜所稅制已回不去情況下,北歐國家在1990年代初期,陸續採用的雙元所得稅制(dual income tax system),應該可供臺灣借鏡。
回顧1930年代前後,西方國家之資本主義運作,受到共產主義革命衝擊、全球經濟大恐慌、兩次世界大戰,以及貧富對立嚴重的影響,面臨嚴峻的考驗,紛紛採取高度累進的所得稅率,寄望取得大量稅收用來推動社會福利制度,改善所得及財富分配不均現象。當時主要國家個人所得稅之最高邊際稅率,大多分佈在60%~80%間,美國、英國一度高達90%以上。此種普遍高稅率的現象,直到1980年代中期,各國受到重視經濟誘因的供給面經濟學影響,紛紛改弦易轍,大幅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大致維持在30%~50%間。然在全球化衝擊下,仍然面臨嚴厲挑戰,資本(或資金)紛紛快速向稅率低的國家或地區移動。
在1930~1980年代這段期間,北歐諸國,尤其是瑞典,曾被譽爲「從搖籃到墳墓」悉心由政府透過高度累進稅率推動社會福利制度的國家。然在全球化衝擊下,已面臨財源困窘的局面,必須在稅制上有所更張。北歐諸國爲期提高租稅在國際上的競爭力,降低資金外移誘因,同時藉以吸引外資,採取雙元所得稅制有其不得不然的苦衷。然而,對資本課徵相對較輕的稅,實在有違社會正義精神;問題在於政府若收不到稅,如何量能課稅?又如何有財源融通社福支出,達成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呢?
在全球化、國際化之大勢所趨下,資本在國際間流動力遠高於勞動,若是世界各國無法協同一致的對資本課徵相同的稅率,資本勢必會往稅率低的國家移動,國際間租稅競爭勢難避免。此時雙元所得稅制透過單一比例稅率對各類資本所得課稅,可以維持資本所得間的租稅中立性;並且在吸引投資、促進生產、增加就業,以及追求成長之驅動下,反而成爲難以抗拒的課稅制度,尤其對小型開放經濟體系爲然。
反觀臺灣現行的泛綜所稅制,既疊牀架屋,又支離破碎,離課稅公平與效率目標甚遠。而力挽狂瀾、另謀出路的方式,就是將原本各自分離課稅的各類資本所得,整併成課徵相同稅率的資本所得稅;同時取消對資本所得的各項減免稅,以期擴大稅基並降低逃漏稅誘因。至於勞動所得則採累進稅率課徵,並提供適足的扣除額。而在打造具國際競爭力的租稅環境之同時,政府必須加強教育投資、醫療照顧、弱勢者生活保障等,甚至開徵(淨)財富稅,增進財稅政策的公平性。這些都是順勢而爲的配套改革,值得政府當局慎重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