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產業減稅與最低稅負的共伴糾葛

工商社論

政府長久以來,一方面基於產業政策考慮,對不同產業提供各項租稅減免;一方面又透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部分受獎勵企業課徵最低稅負。此種各行其事,兼顧不同政策目標的租稅安排,是妥協的產物,卻製造整體稅制的複雜度。如今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擬實施全球最低企業稅下,兩者關係就更加糾結。

回顧臺灣的產業租稅獎勵政策,幾乎與1950年代以後的經濟發展同步;從獎勵投資條例(簡稱「獎投條例」)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再到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一脈相承下來,每個條例的發展歷程,總是減稅範圍由小而大、減稅項目有增無減、減稅程度由輕而重,倚賴租稅優惠上癮,造成法規每二、三十年「借屍還魂」的生命循環週期現象。再加上其他特定產業的專屬條例,形成頗爲浮濫的減稅體系。

日前財政部發布「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覈定統計專冊」,由其資料顯示,全體行業的有效稅率爲14.48%,明顯低於20%之名目稅率,主要乃因租稅優惠所致,包括各項免稅所得與投資抵減等。一般製造業、科學園區產業、生技醫藥產業、觀光產業、中小企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或交通建設之事業等,均側身其間;然其主要適用的法條,就是促產條例與產創條例。值得一提者,金融服務業的有效稅率只約9.05%,低於全體行業平均稅負甚多,是否合乎租稅公平與效率性?實有檢討必要。

由此份專冊資料可知,合於獎勵規定的免稅所得有2,169億元;其中促產條例雖已在2009年底落日,然其第9條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主要爲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的免稅獎勵,免稅所得額爲1,988億元;按當年度稅率估算的減免稅額就高達398億元,約佔全部減免稅額434億元的92%。由此可見其對稅收的斲傷,在該條例落日13年後,減稅威力依然不容小覷。

在投資抵減方面,包括抵減營所稅額及抵減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兩大項,前者有153億元,後者有13億元,合計達166億元;其中以產創條例提供減稅爲最大宗,同樣以電子業受惠最多。進言之,政府爲促進產業創新,透過產創條例第10條,對研究發展支出提供投資抵減,其金額就有125億元,約佔全部抵減稅額的75%;其次爲優化產業結構導入創新智慧機械等之第10條之1,抵減稅額有29億元,約佔17%。除了產創條例外,生技新藥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等,都有針對營所稅提供投資抵減。

其實,依據專冊資料統計,將近100%的租稅獎勵免稅所得,以及98%的投資抵減稅額,都集中在營收淨額5億元以上的大企業,而其家數不及結算申報總家數的1%。

電子科技產業及大企業,一枝獨秀的享受租稅減免優惠,投資抵減多年也抵減不完,可算是錦上添花,其他產業卻絕少享用,中小企業更是受惠極微。雖然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列有多項減稅規定,例如第33條土增稅分五年繳納、第34條土增稅按最低級距徵收,均鮮有采用家數;至於第35條有關研發投資抵減及其儀器設備加速折舊的規定,約有200家採用,減稅金額約4億元,對中小企業成長、升級應能有所幫助,惟與全體中小企業上百萬家數相比,實在微不足道。

由於政府對產業發展長期持續減免稅,已嚴重侵蝕租稅公平正義,實有可議之處。也因基於此,臺灣自2006年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對促產條例、促參法、科學園區條例等之某些減免稅項目進行反制,以期拉近高科技產業與傳統產業之稅負差距。然在性質上原本屬於過渡性、次佳性、暫時性的措施,卻也實施了16年;不合理的減稅措施若無法取消,企業最低稅負制就極可能長存。

在全球化趨勢及國際資金快速流動下,OECD國家爲了防堵跨國企業避稅行爲,決議實施全球最低企業稅,其實質(有效)稅率訂爲15%。相對於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企業最低稅負之稅率訂在12%至15%之間,而現行徵收率爲12%。政府若欲將徵收稅率提高至15%,可以不需修法;然爲強化最低稅負制精神,就應修法將產創條例及生醫條例等新增免稅項目納入課稅,以期與OECD國家實施全球最低企業稅相呼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