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製作形象T恤 可抵稅

愈來愈多公司爲宣傳目的,而製作品牌形象T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若相關製作費用的進項稅額,未涉及特定不得扣抵狀況,且形象T恤確實用於公司業務宣傳,即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有五種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第一,購進的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第二,若貨物或勞務非用於本業或附屬業務,也不得扣抵,但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者則不在此限。

第三,作爲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第四,若貨物或勞務是提供給員工個人的酬勞,也不得扣抵;第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相關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扣抵。

國稅局提醒,若公司製作形象T恤用於品牌宣傳或業務推廣,其進項稅額應能符合扣抵條件,不過,企業應根據實際用途及使用情況判斷,確保符合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