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土地 欠稅時從未繳稅者先強制執行

如果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爲納稅義務人,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覈定通知書。

財政部表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的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倘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者,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爲移送執行對象。

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覈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爲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

實務上,地方稅稽徵機關爲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於辦理是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將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財產,倘其無財產可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者的財產。

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爲A、B、C、D、E,該土地地價稅如果A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A雖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會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