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爲詐欺
最高檢察署去年召開研討會統一法律見解。(取自最高檢官網)
爲解決近年各檢察機關偵辦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歧異,最高檢察署日前邀集檢察官、調查局、廉政署等相關單位,參考廣泛函詢各地檢署及學者專家建言,統一法律見解爲詐欺罪,而非《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避免造成檢方執法標準不一、不公的現象。
最高檢指出,近年陸續接獲各一、二審檢察署反應上述類型案件,檢察官間法律見解不一,有人主張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罪者,也有人主張《刑法》普通詐欺罪者,因此向檢察總長請求統一追訴標準。
爲此,檢察總長江惠民2021年12月9日召開「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罪的關係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共同研討,會中多位學者均反對將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擴張至「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主張應限縮解釋「職務上之機會」,認公務員濫用其職權或地位並非單純身分犯,須有職權或地位之濫用,且各種庶務之申報與職務無關,如有詐領不應以貪污罪論處。
最高檢於是再向函詢各地檢署上述學者意見,結果臺北地檢、士林地檢、新北地檢、桃園地檢、新竹地檢、基隆地檢、苗栗地檢、臺中地檢、雲林地檢、高雄地檢、橋頭地檢、花蓮地檢、臺東地檢、澎湖地檢共14個地檢署。主張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宜蘭地檢、彰化地檢、南投地檢、嘉義地檢、臺南地檢、屏東地檢、金門地檢、連江地檢等8個地檢署,主張以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物罪論處。
最後,最高檢召開法律問題小組研商,得出採多數學者及檢察署支持之普通詐欺罪論罪之結論,並決議對於上開四類案件如以貪污罪起訴者,將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如一、二審法院以貪污罪判決者,各級檢察署應提起上訴。未來也一併要求廉政署、調查局統一移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