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0元轉股逃債,法院:還錢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朱靜 王永慧 記者 張曉培)股東轉讓股權,就可以逃避債務嗎?近日,徐州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因股東0元轉讓股權惡意逃債,法院判決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和受讓股東均對欠款承擔責任。

王某以某電商公司名義向原告購買貨物,後來電商公司未能按約定支付貨款,原告向電商公司催款,王某拒接電話,因無法聯繫電商公司其他人員付款,原告起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查詢了電商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發現電商公司在原告起訴後被註銷了。王某是電商公司唯一股東,註冊資金爲認繳出資。認繳出資到期前,王某將股權以0元轉讓給張某,雖然股權已經轉讓給張某,但王某仍實際經營公司,並以電商公司名義向原告購貨,在貨款未付清的情況下,張某又以簡易程序註銷了電商公司。經承辦法官向原告釋明,原告變更了訴訟主體,將王某及公司股東張某一併列爲被告。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是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張某是股權轉讓後的股東,鑑於王某、張某認繳的出資義務因公司解散清算加速到期,且均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王某、張某應各自在其未出資範圍內,對電商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此外,王某在0元轉讓電商公司股權後,電商公司在數月後即經簡易程序註銷,明顯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故意,因此,王某在轉讓股權後仍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和受讓股東均對欠款承擔責任。

法官稱,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股東以0元轉讓未實際出資的股權,實際上減弱了公司對外清償的能力。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到出資期限的股權時,由受讓人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這意味着逃避債務的股東即使已轉讓股權,仍可能需要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股東以0元轉讓股權,無法合理解釋其正當性,還可能被視爲惡意逃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