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誤吞餐具玻璃碎渣受傷

本報訊 李某在某飯店就餐時,誤吞玻璃杯口破裂所產生的玻璃碎渣導致受傷。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因飯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引發的糾紛案,判決某飯店賠償李某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2348.16元,駁回李某要求某飯店按三倍損失標準支付賠償金的訴請。

2023年1月的某天,李某到某飯店吃飯。點餐前,李某拆開餐具包裝,用玻璃杯飲用溫水,後感覺身體難受。李某發現玻璃杯口存在破裂,認爲自己吞食了杯口的玻璃碎渣,遂找該飯店經營者溝通。之後,李某到醫院治療,醫院診斷李某胃內有異物,經CT檢查發現李某胃內有高密度影。爲此,李某花費醫療費、交通費共計2348.16元。李某遂將某飯店起訴至法院,要求某飯店除賠償上述損失外,還要求按三倍損失的標準向其支付賠償金。某飯店稱,李某喝水所用的玻璃杯口確實有破裂,但李某向其主張7000多元的賠償不合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到某飯店處就餐時,使用某飯店提供的餐具喝水後,身體開始出現異樣。雙方均確認玻璃杯口破裂,李某經醫院診斷胃內有異物,足以證實某飯店提供的玻璃杯口破裂所產生的玻璃碎渣被李某誤吞,李某的損害與某飯店提供的瑕疵餐具存在因果關係。某飯店作爲飯店經營者,其提供的餐飲服務除餐食外,衛生、餐具、設施、設備等也是餐飲服務的項目內容,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李某受到損害,應賠償李某因此產生的醫療費和交通費共計2348.16元。李某並非因食用某飯店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傷害,故李某要求某飯店支付三倍損失的賠償金,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該案判決現已生效。(吳寧劍)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作爲餐飲經營者,除了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外,對於存在缺損、瑕疵等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餐具,也應提前檢查,以排除隱患或作出有效提示說明,防止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經營者提供瑕疵餐具導致消費者受傷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到某飯店就餐時,誤吞了因玻璃杯口破裂所產生的碎渣,李某的損害與某飯店提供的瑕疵餐具存在因果關係,某飯店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所受傷害並非因飯店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或混入異物的食品所致,按法律規定,李某主張三倍損失的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該案也提醒廣大餐飲經營者,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合格的餐具,從源頭防範風險,保護好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