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增設電梯 老建物放寬1樓入口
爲推動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內政部通過「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草案,放寬全面無障礙化以前的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均得適用免計建蔽率、容積率等規定,同時在不影響人員避難前提下,放寬1樓出入口寬度,從原規定要有1.2公尺寬,可有條件縮減爲75公分,以提高增設電梯可行性。
內政部表示,因應高齡化社會,新建建築物自2013年1月1日起,已全面無障礙化,除特定情形均強制設置電梯,這次修法再擴大,由原規定2011年2月27日生效前申請建造執照,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的五層以下建築物,調整爲2013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使其增設增設升降機均得適用免計建蔽率、容積率等放寬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一般5樓公寓1樓大門依法規定要有1.2公尺寬,若要增設電梯,恐因腹地不足,導致設置困難。爲使電梯增設可行又兼顧安全,建築研究所透過電腦程式模擬,營建署再廣邀各界專家學者,經過討論綜整出住宅用途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就可放寬1樓出入口寬度。
另外,考量1982年7月15日以前六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依當時規定並未設置電梯,故本次修正亦同步納入適用。
此次修法新增,只要在各層樓梯間均設有緊急照明設備,並於地上二層以上各樓層均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且具有樓樓地板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直通樓梯爲安全梯、面向樓梯的開口具阻熱性防火門窗三項條件之一,就可以將1樓避難層出入口放寬爲75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