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工廠年節攬客 應注意要開發票
舉例來說,飲料品爲貨物稅課徵項目,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飲料品,爲推廣及促銷,會在廠內供遊客免費試喝。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時,亦「視爲出廠」。因此,應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時,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視爲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相關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爲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者,雖未取得代價,亦應「視爲銷售」貨物開立發票。但爲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系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爲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因此,觀光工廠供遊客免費試喝其產製之飲料品,以刺激買氣,可依上述規定,設帳記載,免「視爲銷售」貨物開立發票。
國稅局提醒觀光工廠業者注意,產製品如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在廠內供消費,不論是否免費,皆應「視爲出廠」報繳貨物稅;至於供遊客免費消費時,則不論其產製品是否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請設帳記載,以適用免「視爲銷售」貨物開立發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