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老闆別來! 春節PT出勤工資沒加倍 最高可罰100萬

勞工局表示春節這幾天PT出勤工資未加倍最高可罰僱主100萬。(高市勞工局提供/高雄洪靖宜傳真)

農曆連假即將到來,今年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屬於法定休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該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僱主應補假1日。高市勞工局則特別提醒,僱請部分工時的時薪制的工作人員於該段時間上班,依法仍需加倍發給工資,僱主若違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今年農曆除夕1月21日至24日大年初三,屬於法定休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該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僱主應補假1日。高市勞工局表示,但僱請部分工時的時薪制(PT)的工作人員,於農歷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工作,依法仍需加倍發給工資,依現行基本工資規定,當日若工作8小時,至少需給付2816元,僱主若是違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勞工局說明,全時的月薪制工作者,依彈性工時調整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因除夕1月21日及初一1月22日恰逢星期六、日的休息日與例假,因此調整於1月25日及1月26日補假2日,補假日的性質爲國定假日;至於勞僱雙方如自行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也屬可行。

另外,1月20日及1月27日爲彈性放假,分別於1月7日與2月4日的星期六補行上班,勞工若於該2日出勤,應依休息日出勤的標準計給加班費。至於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如因應行業營運特性,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於法也是可行,但仍應確實註明放得日期,讓勞工可知道自身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