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纏身 並遭長時間境管

紅火案讓時任中信銀行董事長辜仲諒捲入官司,他從日本返臺接受調查,之後遭長時間境管,歷經15年的訴訟高院更審終獲無罪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2004年時任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隔年中信金控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卻因紅火案,讓時任中信銀行董事長辜仲諒捲入官司,他從日本返臺接受調查,之後遭長時間境管,歷經15年的訴訟,高院更審終獲無罪判決。

本案的關鍵人物是遭檢方通緝中的陳俊哲,他是辜仲諒的妹婿,也是當年的中信金控金融執行長及金融總經理、投資處處長,陳設立的紅火公司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獲利3047萬多美元,但其中部分款項下落不明。

因爲這筆陳俊哲交待不清的3億多款項,檢方認爲辜仲諒及陳俊哲等人涉及不法,當年的特偵組透過管道遊說人在日本的辜仲諒返臺,2008年辜返臺接受檢方訊問,訊後以1億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隔年,特偵組依違反證交法銀行法背信及洗錢等罪,起訴辜仲諒,但辜認爲自己沒有犯罪,也深信包括涉案的同仁都沒有做過任何傷害中國信託的違法行爲,這也是他當初返臺投案的初衷。

法界人士指出,紅火案主要審理重點就是「銀行法背信罪」,經高院審理後,認定中信銀當初出售結構債予紅火公司的價格公平市價,且依據金管會2006年7月分裁處意旨,也要求中信銀鬚將結構債處分後,再審酌轉投資兆豐金的申請是否覈准,顯然中信銀根本無從繼續持有結構債。中信銀當初既然必須出售結構債,並由紅火公司以公平市價購買,縱使事後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時受有價差利益,這利益也已經與中信銀無關,如果事後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時受有價差損失,也與中信銀無關,這是買賣關係的最基本原理,中信銀在事實上既無從享有該價差利益等,就沒有受到損害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