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同意函說明會獲能源署認可 張麗善:不分大小案場都要辦

針對能源署同意發出同意函前在地方開說明會,雲林縣長張麗善建議要進一步落實民意,要不分案場大小都要開說明會。記者蔡維斌/攝影

針對光電案場同意函權責,雲林縣疾呼修法要求中央發函前召開說明會,今天獲中央認可,縣長張麗善感謝中央從善如流,並進一步希望中央發同意函前的說明會要不分大小案場,深入村落召開,以落實民意及程序權責,免再橫生阻力。

張麗善說,針對光電案場屢遭陳抗,感謝能源署聽取地方反應的意見,因每當業者要建光電場或升壓站,地方總在施工許可後才知悉,才屢遭抗議,不僅縣府或能源署都困擾,加上公文發出難再撤銷,這種矛盾下,不知情的民衆往往把矛頭指向縣府。

因此,縣府才建議中央發同意函前,須先召開地方說明會,取得民意認同後才發同意函,接着再由縣府發出地方的同意函,,這樣責任才能明確和承擔,張麗善說,這些程序要落實,纔可降低民怨抗爭。

對於同意函前說明會,能源署只限於案場較大較多的地方,她認爲,不論案場大小,應在每個暗場的村落召開,她舉例案場在某個村,業者不能在鄉內其他地方開說明會就虛應了事,這才能落實民意,下週她將會針對這部分再向中央說清楚,強調說明會不能「選大棄小」且要在地化。

至於縣府是否扮演溝通的角色?張麗善認爲,業者要建案場本身就要去跟鄉親事先溝通,讓民衆瞭解,在大家同意下再來興建,免得業者投資了,到頭來又無法興建,功虧一簣血本無歸也不好,所以事先說明和溝通很重要,有了民意再興建纔會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