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補貼案 更一審雙方和解成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認爲行政院及勞動部官員2016年間在會商結論上簽名,卻未兌現補貼,提告興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自救會敗訴。自救會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基於當時自救會與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勞動部長郭芳煜的會商結果,有關補助內容、是否屬於行政契約,以及林、郭兩人當時簽名有無代表性等部分仍未查明,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後,雙方今(30)日當庭和解成功。據瞭解,雙方對於和解內容簽訂保密協議,因此不便透露和解金額。

當年政府因推動國道全面電子收費,造成近千名收費員失業,於是組成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與政府抗爭。自救會認爲,2016年8月16日與時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和勞動部長郭芳煜,爲失業收費員就業補助進行會商,會後林、郭都有在結論上簽名,主張上述0816會商結論是行政契約,政府卻未完全履行,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自救會提告主張,行政部門開始與自救會代表進行協商,在2016年8月16日,雙方達成「會商結論」,由代表行政部門的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時任勞動部長郭芳煜在會商結論上簽名。

自救會指出,行政部門訂定「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但實施要點內容,未依「會商結論」完全履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會商結論爲行政契約,行政院與勞動部應給付自救會各成員補貼,並給付自救會600萬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雙方達成的「會商結論」,就只是行政決定前的準備作業行爲,而非行政契約,自救會主張以「會商結論」作爲請求權基礎,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本件上訴爲有理由,惟因事證尚有未明,有由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審認的必要,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爲適法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