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特勤任務禁行路肩 違規人稱「沒看到」當理由…法官竟撤銷處分
童姓駕駛去年警察節當天上午開車行經國道1號湖口段南向81.1公里處,被檢舉違規行駛路肩;國道警見當天有特種勤務,確有暫停開放路肩1小時,開單告發,但違規人不服,稱沒看到警察開道不知有管制,要求撤銷罰鍰4千元及記違規1點的處分。法官審理認爲,警方不能證明違規人確實已看見紅色禁行指示燈,也未提出曾公告周知禁行路肩的證據,撤銷處分。
判決書指出,童姓駕駛去年6月15日上午8點31分行經國道1號南向81.1公里時,被路人持行車記錄器影像檢舉違規行駛路肩,國道公路警察局楊梅分隊檢視影像,見外側車道前方車流壅塞,童姓駕駛的座車卻出現在右側路肩,而根據高速公路局北區交控中心紀錄,當天國道1號南向楊梅至湖口路段(南向71.71公里到83.29公里)因有特種勤務,從上午8時18分至9時18分暫停開放外側路肩1小時,違規屬實,開單告發,經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裁處罰款4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童姓駕駛不服,辯稱國道1號南向從楊梅休息站到湖口(71K+720~83K+290),平日上午7點到10點,假日上午7點到下午1點,限小型車開放路肩通行,當天上午8點多原本開放路肩行駛,因實施特種實務管理,暫停開放路肩,但現場並未無員警開道指揮,他也無法即時依變更後的指示行駛,並且當時已減速準備駛離,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應以不舉發爲主,改以勸導即可,要求撤銷原處分。
不過,新竹區監理所不同意撤銷原處分,指調閱ETC資料,違規人座車於上午8點17分18秒已通過南下61公里處的門架,開到下一個門架南下75公里處時間爲8點27分47秒,若違規人從南下61公里處,到調撥車道燈號處71.71公里處,約只10公里,計算合理速度及時間,可推算童姓駕駛開車通過時已顯示禁行燈號。再者,依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影像,檢舉人自己於8點23分通過時,國道1號南向71.79公里調撥車道處也已呈現開啓紅色打叉燈號,顯示禁止通行路肩。若駕駛人僅因個人考量任意行駛路肩,不但嚴重影響公務使用,也對依序排隊、遵守交通法規的駕駛人不甚公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上午8點23分的截圖,只能說明檢舉人通過71.71公里時,調撥車道已顯示紅色禁行燈號,並沒有拍到童姓駕駛座車於此時通過,無從推斷違規人通過時已呈現禁行燈號,加上也未說明何時曾公告周知駕駛人有特勤任務暫停開放路肩,因此難認童姓駕駛有故意或過失在未開放時間違規行駛路肩,因此有理由撤銷原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國1南下湖口段開放路肩行駛,卻因特勤任務禁行,駕駛人違規行駛被開單,不服打官司贏了。圖爲楊梅段開放路肩起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