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 鄭銘謙:人民不配合就處罰非常不妥

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天表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只是補充性權利,且必須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也須與立院職權有重大關聯,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老百姓如果不配合,就恣意處罰,「我們非常擔心會引起社會不安,是這部分非常不妥之處」。

卓榮泰今天繼續就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移請立法院覆議案,率領相關部會首長赴立院全院委員會進行說明。

民進黨立委黃捷質詢時,列舉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外」、國民黨立委吳宗憲「透過判例來建立」、臺北市長蔣萬安「備詢者不能反問質詢者」,以及民衆黨立委黃國昌「不能兇官員」,她詢問卓榮泰「何者纔是反質詢的定義?」

卓榮泰迴應,他真的無法定義。

黃捷指出,答案是以上皆非,因爲上述4個人說法彼此矛盾,連國民黨對於什麼叫做反質詢,到現在也無法統合一個共識,全世界史無前例的反質詢,就在臺灣,還生不出一個定義。

黃捷接着問鄭銘謙,藍白先前聯手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2條跟第47條,兩條是扞格,未來如果有用到,哪一條要先適用,出現這麼大的矛盾,要如何執行。

鄭銘謙表示,立法院的調查權行使只是一個補充性的權利,且必須要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需要跟立法院職權有重大關聯,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老百姓如果不配合,就恣意的處罰,這部分他們非常擔心會引起社會的不安,是這部分非常不妥之處。

鄭銘謙說明,立院職權行使法第46之2條是規範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但是在第47條,要求政府機關、法人團體及社會關係要提供資料、檔案,還要提供複本,並有一些處罰,第47條已逾越到監察權,不只可以做行政調查,甚至可以對人民、官員等,若不配合就可以裁罰,還能按次處罰到屈服爲止。

黃捷指出,藍白通過的立院職權行使法就是四不像的拼裝車,一條之隔,適用範圍卻是打架的。

鄭銘謙強調,有嚴重侵害及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