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修法保障人身自由 法務部次長:受困公共電梯可賠

法務部次長明堂表示,受困電梯可申請國賠。(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黃巈禾/臺北報導

行政院24日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衆前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等,若在適當警告或標示情況下仍執意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政府可不國賠或是減免責任。不過,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若民衆受困在公共電梯裡,人身自由受到損害,可主張國賠。

這次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在「開放山域水域」以及「放置警告標示」區域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若是「自然公物」,「政府不負賠償責任」;若是「自然公物區域內人工設施」,則視個案減輕或免除政府賠償責任。

重點二,只要該設施、物品爲國家管理設置,國家就會負責任,因此將現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在條文中「公有公共設施」的「公有」的兩字刪除。

重點三,在保護客體的部分,現行《國賠法》第3條只有生命身體財產,但有時公共設施會因爲故障導致民衆受困,因此把「人身自由」也加進來,補足現行條文不足。

東森新聞》報導,陳明堂針對第三項修法重點舉例表示,若民衆受困在公共電梯當中,就是人身自由受到損害,公共設施不論是國有的,或是國家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的損害,國家也要負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