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投資事業損失有條件免驗證 大陸地區除外

專家提醒,增進CFC課稅合理性,應注意投資損失的實現。路透

財政部近日公佈解釋,針對企業認列國外被投資事業的投資損失,若取得以下三項文件,無需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但不包含大陸地區。專家表示,該解釋有助於企業更清楚瞭解CFC課稅計算及相關文件的適用規範,以降低稅務爭議。

財政部指出,三項文件包括,第一,當地主管機關覈准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文件;第二,當地稅務機關覈定的所得稅申報資料;第三,會計師查覈簽證的財務報表。

此外,若國外被投資事業並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透過受控外國企業(CFC)轉投資其他具實質營運的事業,需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國外被投資事業和轉投資事業的證明,且同樣適用免驗證規定。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指出,CFC課稅計算的基礎包括,投資收益,由具實質營運的轉投資事業分配盈餘給CFC;投資損失,因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產生。

陳志愷解釋,當投資損失超過投資收益形成虧損時,可在未來10年內扣除,以計算CFC的課稅所得,若CFC虧損未扣除餘額因減資彌補虧損等情事取得規定證明文件,可由企業認列投資損失,並依序從CFC以前年度的虧損中減除,避免重複認列損失。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4年透過CFC分別投資日本A公司(獲利公司)、美國B公司(虧損公司),A公司分配盈餘100給CFC,B公司未發生減資彌補虧損情事,因此甲公司認列的CFC投資收益爲100。

若B公司於2024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150,該損失可與A公司分配的盈餘100相抵,抵減後的虧損餘額爲50,此時甲公司認列的CFC投資收益爲0,若CFC針對未扣除的虧損餘額50再次辦理減資彌補,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甲公司即可認列50的投資損失,最終CFC虧損餘額歸零。

陳志愷提醒,若只有CFC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其轉投資的B公司未辦理,A公司分配的盈餘100無法與投資損失相抵,甲公司仍須認列CFC投資收益100。

陳志愷還說,CFC的虧損若非源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轉投資事業,甲公司也無法認列投資損失,可能因此增加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