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務主任控實習老師偷拍 提告求償二審敗訴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高雄某國小女教務主任指控,曾在該校實習的李姓男老師,意圖於女廁性侵她,後續還兩度偷拍她如廁的裙底風光,就其3次不法行爲,提告求償60萬元,高雄法院判李應賠償12萬元,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爲相關資料均無法認定實習老師侵害隱私權,判女主任敗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姓老師於2019年8月至隔年1月底,在高雄某國小擔任實習老師,實習完畢後,就於臺南某國小任教。當時在高雄某國小擔任教務主任女老師指控,2019年11月間,李趁她率學校社團出賽返校之際,尾隨她闖進女廁意圖性侵,所幸並未得逞,事後李均否認,且最後性平調查以「不成立」終結。
另外,2021年7月期間,李男又尾隨女主任到女廁,她聽見上方隔板有詭異聲響,擡頭一看,發現手機架在廁所隔板上,提告妨害秘密,不過,經警搜索李住處,並未扣得不雅影像等證物,高雄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去年6月,畢業典禮結束後,李疑混入人羣伺機走到講臺上,持手機朝女教務主任裙底偷拍,李男解釋是想上前解釋,消弭誤會,纔會站在女主任後方等待,該校性平行政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爲成立,不過,刑事部分,檢方經證人證述,仍處分不起訴。
女主任依3次不法行爲各求償20萬,總計60萬元,高雄法院審理時,判李應賠償精神撫慰金12萬元。
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爲,審酌女主任舉證,及審閱刑事案件相關資料,均無法認定李男有侵害隱私權並情節重大,改判李男免賠。本件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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