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可購入海外子行公司債 金管會鬆綁將有兩大利多!

金管會拚「財管方案」,開放國銀可購入海外子行公司債。(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過去國銀子行發行的公司債,母行是不能買來再賣給高資產客戶,但金管會爲了因應新財管方案」,以及國銀海外子行籌資需求,決定開放國銀母行與海外子行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最快今年5月實施。

金管會今日宣佈修正銀行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規定草案,金管會銀行局說明,目前有12家國銀在海外有20家子行,此次開放是銀行業建議,因爲海外子行董監事通常都是母行派去擔任的,就現行法規規定,海外子行不能與母行進行有價證券的交易,經過這次鬆綁,未來國內母行可透過自營方式,先買下海外子行發的債券,再同日轉賣給高資產客戶;銀行局也說明,此鬆綁將有兩大利多,其一,滿足海外子行籌資需求;其次,子行海外發行的債券可透過母行賣給國內高資產客戶,幫忙新闢投資管道

「銀行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規定」詳細修法重點如下:

第一、109年9月26日修正發佈的《外銀管理辦法》第19條之4,放寬外國銀行分行得將依法令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50%計入外國銀行分行淨值,但爲了使外國銀行分行以淨值爲基礎相關規範一致性標準,所以修正本規定所稱之外國銀行分行淨值得並計前述計算項目

第二、109年2月3日修正發佈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3,開放證券商得與海外關係企業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規定其限額以證券商淨值計算;考量現行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部位限額是以銀行覈算基數爲基礎,基於一致性,增訂銀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限額亦以銀行覈算基數計算,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3以證券商淨值計算之規定。

第三、《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5點,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但考量我國銀行海外子行因籌措資金需要可能發行公司債,及本會「新財管方案」已開放銀行得透過自營買賣方式提供海外子行發行之結構債予高資產客戶,增定銀行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不具股權性質公司債,且於當天出售者,得排除上開限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