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證能過戶嗎?
國有土地證能否過戶,有兩種情況:
1.若國有土地系劃撥性質的,不能直接過戶,需要先改變土地性質;
2.若國有土地系出讓性質的,能過戶。
具體分析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國有土地分爲劃撥和出讓性質,只有國有出讓可以辦理過戶,劃撥不能辦理過戶,只有轉變土地性質纔可以辦理。
一、劃撥土地:
劃撥土地的對象主要政府公用配套事業,教育,商業用途不會採取劃撥方式,劃撥土地在一定的時期內是得不到土使用權證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不能上市交易的。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爲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准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二)劃撥土地過戶時需要的證件和資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3、房屋權屬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議、合併協議、入股協議、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出讓土地: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爲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衝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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