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艦隊士官長涉共諜遭記過撤職 抗罰案7月11日宣判

海軍某艦隊孫姓士官長涉與大伯、共諜案被告孫翰方受招待出國旅遊時,跟中國情工人員會面等,遭軍方記過並撤職。士官長興訟請求撤銷懲罰,北高行更一審已辯結,定11日宣判。

全案緣於,曾任總統隨扈的男子孫翰方,退伍後在中國的律師事務所工作,結識中國方姓情報人員,疑爲獲取在中國工作順遂、工作費等利益,遭方男吸收。孫翰方被控違反國安法遭判刑2年8月定讞,已入監服刑。孫翰方的姪子則任海軍某艦隊士官長。

判決指出,姪子被控8項違失,分別是民國107年10月21日至25日接受招待參加印尼旅行團出國,途中脫團與中國情工人員會面,未依規定回報;104年、105年、106年、107年及108年間,共5次分別填具國軍自清表白問卷資料回報不實。

以及他在107年填寫「國軍人員赴國外地區返國後意見反映表」切結不實;109年1月底將其晉升蘇澳軍艦電機士官長文令交付給孫翰方,再由孫翰方轉交中共情工人員知悉。

伯姪2人遭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後雖認姪子涉犯國家安全法等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並敘明行政違失部分應追究有無行政責任。

軍方調查,姪子於97年、99年、101年、103年及107年間出國,並與中國情工人員會面;姪子迴應,出國期間脫團是孫翰方安排的,5次出國中,第1次出國真的不知道那些是中國軍方人員,第2次孫翰方纔跟他說是軍方人員,之後便完全沒有提是不是中國人士。

姪子說,5次脫團的原因都不同,都是孫翰方提的,像第5次脫團原因是孫翰方身體不舒服,爲了避免意外要他陪同纔會脫團;他是在第2次出國時才知道孫翰方遭中國軍方人員吸收,第2次出國後想要回報,但又糾結要是回報的話,像父親一樣的孫翰方就會接受調查。

軍方考量,他前4次出國脫團與中國情工人員接觸會面等行爲,決議應分別記過及記大過等懲處,但因已逾5年懲罰權時效,決議爲免議不予處罰。

其他仍屬懲罰權時效部分,軍方決議對他記大過2次、記過6次懲罰,且因1年內累計達記大過3次,同時核予撤職。

姪子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僅就轉交晉升人令資料部分,撤銷記大過1次,其他駁回。姪子仍對其大過1次、記過6次及撤職部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姪子經孫翰方多次積極邀請,就97年時首次出國是陪伴家人,縱不知旅費系由中國支出,還情有可原,但後續多次出國,已知孫翰方被吸收,仍接受招待出國旅遊並與中國情工人員會面餐敘,明知有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仍罔顧其應據實回報義務,記1大過,並無違誤。

而且,姪子自104年起至108年間5次填寫自清表白問卷填報不實,以及107年填寫「國軍人員赴國外地區返國後意見反映表」切結不實,6次違失,予以記過6次,也無違誤,判決姪子敗訴。

姪子不服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認爲,究竟何法令規定,課予姪子應據實回報,軍方未說明,原審未詳查。

二審指出,姪子5次出國的時間點,比對他在104年、105年、106年及108年填寫自清表白問卷的時間點,其實都還沒發生與中國人士接觸、聯繫而有必須回報情形,本件也有重複處罰疑慮,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開庭審理後,日前辯論終結,定於7月11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