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臺灣尚勇」變「亂政尚勇」(朱駿)
本文作者認爲,民進黨政府應儘速重提7名在野兩黨完全可以接受的大法官人選才是解決憲政僵局的正解。(資料照/劉宗龍攝)
《憲法訴訟法》修正後,行政院移請立院覆議不成功,修正案已送總統府,尚未公佈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已聲請暫時處分。國民黨立院黨團16日表示,賴清德總統應於2個月內提出公正超然的大法官人選,讓「憲法法庭」恢復運作,並重建朝野互信,「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們也應主動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只是一種對總統尊崇的形式過程,總統不能給臉不要臉,否則違憲。同時,實質領導行政體系的總統沒有否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的權力,否則就不是民主憲政體制。
換言之,法律是否成爲法律,一經三讀通過就確立,行政院覆議失敗後更加確定,應依法律規定的日期生效。大法官必須遵守法律。
如果主張總統未公佈就不是法律,除了上述的違憲之外,還有邏輯上的問題。大法官解釋法律是否違憲,應該是以該法律存在爲前提,如果主張總統未公佈就不是法律,那麼,着急解釋就是無的放矢,打空拳,是憲政大笑話。
何況,憲法沒授予大法官可以在總統公佈法律之前預先否定立法的權力。其次,「憲法法庭」也必須接受民意的制約,依據人民的許可進行訴訟程序,不準自己愛怎麼幹就怎麼幹,這纔是民主憲政。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可提「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想法,是以「憲法法庭」爲太上立法機構,不受法律拘束,就是違憲亂政。
根據前述分析,國民黨要求現有大法官們「應主動駁回暫時處分聲請」,也有自我矛盾的嫌疑,因爲根據修正後的法律,現有大法官根本不具備法定條件,做任何有效裁判。如果國民黨的要求有效,那就是承認總統可以以不公佈法律爲手段,否決立法院的法案,這不是民主憲政體制,是總統個人獨裁政體,臺灣還能高唱我們是自由民主的國家嗎?「臺灣尚勇」結果是「亂政尚勇」!
這是個僵局,只有重提7名在野兩黨完全可以接受的大法官人選才是正解。(作者爲政大國發所博士)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