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上尉玩到督察妻 激戰數回...單位調查訪談全認了

海巡署某單位督察發現同單位上尉學弟追求他的趙姓妻子,趙女不僅和學弟外出,甚至發生多次性行爲,督察抓包妻子出軌後,氣得對學弟提告索賠50萬元,簡易庭法官判學弟應賠38萬元,學弟不服上訴,上訴審法官仍認定學弟侵害學長配偶權,維持原判決確定。

判決指出,督察和上尉學弟都任職同一海巡單位,督察和妻子趙女結婚6年,夫妻育有1子1女。前年1月間,上尉學弟因緣認識趙女,明知道趙女是督察之妻,仍展開熱烈追求。

從認識起至同年6月止,趙女和上尉至少在高雄租屋處發生3次關係,還曾留在家裡過夜,事後督察發現妻子出軌同事,氣得向分署長信箱陳情,上尉爲了不讓督察追究,還自行打印悔過書認錯。

督察不滿,認爲上尉明知道趙女是她妻子,卻私下挑撥夫妻感情,還發生關係,對上尉提告索賠50萬元。

上尉則反駁,稱悔過書是爲了不讓督察追究纔會寫下,他是在協調督察跟妻子的感情糾紛;上尉還列舉與趙女的5次會面,稱5次都沒有發生關係,都是在聽趙女訴苦、陪她聊天。

但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趙女卻坦承跟上尉共赴汽車旅館,還坦承跟上尉發生過關係,「可能是覺得老公都出軌了,身體已經不重要」。

法官認爲,上尉在內部調查時,承認曾與趙女在租屋處發生兩次關係,並於督察質問時,坦承自己跟趙女行爲,並跟督察致歉,調查內容與趙女說法大致雷同,判上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學長38萬元。

上尉敗訴後不服,上訴堅稱他並未跟趙女發生過關係,會上摩鐵,是趙女怕在家遇到丈夫可能會遭施暴,但兩人在摩鐵內也沒怎樣。

不過,橋院合議庭認爲,趙女已坦承曾跟上尉發生過關係,上尉也在內部訪談時,坦承在趙女租屋處發生過性行爲,且督察與上尉學弟協調時,上尉的母親也在場,並積極承認督察指控的事實,事後並撰寫悔過書。

合議庭認定,依據常理,若對方指控非事實,當事人多半會加以反駁,但上尉卻未否認督察指控,應可認定悔過書內容爲真,仍判上尉要賠償督察學長38萬元確定。

臺灣海巡署一名督察妻子出軌單位學弟,氣得督察對學弟提告索賠。圖爲示意圖。(取自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