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蘇位榮/檢察官的隧道效應

▲前中研院院長翁啓惠被控浩鼎案,歷經二年多,終獲士林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不上訴。(圖/記者黃克翔攝)

蘇位榮,ETtoday副總編輯,資深司法記者,熱愛司法與新聞深信司法的價值不僅在於公平正義,更多是來自於人民的信賴

鬧得轟轟烈烈的浩鼎案,在士林地院判決無罪,檢察官破天荒不提起上訴,全案定讞,畫下句點。有基層檢察官在社羣上不滿指稱「無罪不代表沒說謊」,檢察總長江惠民苦笑說「好啦!我來扛責任」。其實,江惠民何來責任,整個浩鼎案突顯的問題是,檢察體制的迫切改革必要,檢方辦案不應隨媒體起舞,更不應爲爭一口氣而無止境的上訴,迴歸有幾分證據辦幾分案纔是正辦。

被告在未經法院依證據判決有罪前,應該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這是刑事訴訟的「帝王條款」,沒有例外,每一位司法人員都深解其義。

全民公審  檢察官跟着媒體辦案

但在目前激烈競爭的媒體環境下,常常可以看到,在未經檢方起訴或未經法院判決以前,媒體就會預先揣測案情,即時新聞與跑馬燈搶快速報,各種「消息來源指出」、「據瞭解」的報導,繪聲繪影,有的看起來疑似來自檢方透露偵查內容,有的是媒體自行解讀訊息,大量未經查證的新聞,經媒體傳播擴散,極易形成全民公審,對被告未審先判。案件還沒起訴,輿論已經吵翻天,名嘴再跟着嘴巴辦案,承辦的檢察官縱使明知調查所得的證據不夠充分,但有罪氛圍已形成,檢察官也不敢不起訴,冤案自此而生。

案子到了法院,被告還得碰運氣,看給哪位法官審理。有的法官嚴格遵守證據法則,勇於依法判決;有的法官依樣畫葫蘆,沒有足夠的專業能力,院檢一家親,於是被告與案件可能就此輪迴於二、三審法院間十數年,纏訟壓力與家破人亡的故事傳出,不計其數。

要如何避免這樣的冤屈發生?檢察體制的兩個環節可控管。第一個環節是地檢署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必須採取嚴格證據主義,務必確保幾近百分之百的定罪率,否則寧願不出手起訴;另一個環節是當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時,檢察官不該爲個人顏面或擔心他人質疑,爲上訴而上訴,寧可就法論法,一旦發現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法院,就不再上訴,讓案件及早定讞,所有人可回覆正常生活。

心理學上有「隧道效應」理論,講的是人的心理狀態,意思是人們在隧道里往前看,往往只看到盡頭的光點,看不見隧道本身。同樣在偵查實務上,檢察官辦案往往會陷入這種隧道盲點,一心只想一路追訴案子到底,卻疏忽了案件可能根本就證據不足,未必定罪。

以色列的red team  檢察官的團隊辦案

檢察總長江惠民上任時提出「精緻辦案」、「團隊辦案」的目標,應該是可以解決問題。所謂的「精緻辦案」和「團隊辦案」,講白了,就是「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團隊式的辦案,當然會讓證據更細緻,也可免除單打獨鬥式辦案的缺失。

翁啓惠案在士林地院判決無罪後,士林地檢署例外沒有提出上訴,就是團隊辦案的結果。江惠民提出以色列國安單位的「red team」解釋團隊辦案,也就是模擬敵方,使用一切戰術來挑戰我方團隊。以色列的「red team」有十個人,對問題的解決之道,若其中九個人都贊成某一種的解決方式,那麼第十個人就一定要代表反對意見,在9:1的情況下,團隊不斷的辯論思考和提出完善的解決之道,當第十個人被說服時,代表最後的解決方式也就沒有問題。浩鼎案不上訴,就是檢察總長召集高檢檢察長、士林地檢檢察長及承辦的主任、檢察官共同組隊團隊論辯的結果,認爲照目前訴訟實務運作方式及貪污有罪判決證據證明力的門檻,難獲致改判有罪的機會,最後決定不上訴。

團隊辦案在浩鼎案不上訴獲得肯定,未來應大幅擴展到各檢察署,在檢察一體的精神下,建立機制,對爭議案件或矚目案件,由檢察長召集檢察官團隊辦案、精緻辦案,不要爲辦人而辦人,也不應爲上訴而上訴,而是該辦才辦,該給人清白就還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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