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房地合一稅 兩方式計算
房市示意圖。圖/記者遊智文攝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適用房地合一稅2.0案件時,應特別留意「自有土地合建分屋」、「建商首次出售」兩種樣態,雖都適用單一稅率20%,但申報方式不同,分別爲分開計稅、合併計稅,提醒納稅人留意,否則可能面臨補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辦理申報時,就應依規定將交易所得或損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原則上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而是按照持有期間分別按45%、35%、20%稅率計稅。
不過房地合一稅2.0稅制設計上,爲避免錯殺無辜,也針對例外情形給予不同處理。例如對於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房地交易,適用單一稅率20%,採合併計稅。又例如,針對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的案件,同樣適用單一稅率20%,以鼓勵私地主參與都更整合,這種情形則採取分開計稅。
計稅方式之所以可能影響最終稅額,是因合併計稅是併入一般所得額,若有虧損可盈虧互抵;但分開計稅,就無法以一般所得的虧損來抵銷房地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公司以自有土地與乙公司(建商)合作,由乙公司擔任起造人,採合建分售。甲公司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房地交易所得3,40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因營業活動虧損2,900萬元,抵銷後剩1,400萬元,甲公司以20%稅率計算,繳稅280萬元。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是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再出售,應採「分開計稅」,不能將營業虧損拿來扣,重新覈定稅額,交易所得4,300萬元可減除地主分攤的廣告費、代銷佣金等支出500萬元,另土地漲價總數額爲0,適用稅率20%,所得應爲3,800萬元,應繳稅760萬元,扣除已繳納稅款,甲公司補稅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