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特汽車保險代理被警告並處罰款14萬元,因未按規定開立獨立的佣金收取賬戶等違規行爲

2024年4月1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金罰決字〔2024〕36號,河南百特汽車保險代理(簡稱:百特汽車保險代理)其未按規定開立獨立的佣金收取賬戶;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按規定爲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第一百六十五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南監管局對河南百特汽車保險代理警告並處罰款14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4月2日。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爲其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爲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註銷執業登記。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收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險費賬戶進行結算。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佣金收取賬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立、使用其他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有關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該保險應當持續有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不得低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託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七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二)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託管註冊資本的;(二)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的;(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四)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六)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八)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九)從代收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保險佣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僞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爲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六)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