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輝縣市:凝聚合力 繪出解紛新“楓”景

2024年,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新收民事案件10032件,同比下降7.37%。“法院新收民事案件的下降,得益於市委政法委推出的‘三三四’大調解模式與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相融合,激活基層解紛一池‘活水’!”輝縣市法院院長劉志飛說。

激活基層解紛網絡

“三三四”大調解即通過推進基層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構建縣、鄉、村“三級互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訪調、警調、訴調、檢調“四元驅動”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將矛盾糾紛預防在源頭、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實現“化解一件、解決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2024年7月,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起訴到法院後,輝縣市法院依據“三三四”大調解機制相關要求,將該案分流委派到西平羅鄉人民政府進行調解。調解員經過多次交流協商,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於案件雙方當事人均不在輝縣市,無法直接面對面簽署協議,調解員藉助人民調解平臺,指導雙方當事人使用線上平臺進行簽字確認。隨後,通過法院的司法確認程序,該調解協議獲得司法確認。

如何將“三三四”調解模式融入訴前調解?如何讓“三三四”大調解助力法庭賦能基層治理?輝縣市法院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從訴前引導、立案前委派分流到延伸調解指導、優化司法確認流程,建立一整套工作機制,並與轄區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精準對接,分流訴前調解案件,“雙向奔赴”將案件化解在訴前。

輝縣市法院在7個人民法庭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每個班子成員聯繫一個法庭,解決法庭訴調對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與困難。制定了《特邀調解員考覈方案》,實現訴調對接工作的規範化、系統化和常態化。建立調解員督促債務人履行機制,提升訴前調解成功率的同時,降低訴前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

法庭在鄉鎮黨委、政府支持下,發揮調解平臺作用開展“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活動,邀請綜治、司法、派出所、村(社區)等49家基層治理單位入駐調解平臺,實現調解資源下沉、糾紛“一站式”調處。

“我們注重依據‘三三四’大調解模式,做實基礎、做強基層,努力發揮人民法庭定分止爭的司法功能,化解大量基層矛盾糾紛。”輝縣市法院副院長程淑芳說。

築牢基層治理根基

輝縣市法院薄壁人民法庭庭長劉東昇在辦案中發現,部分基層調解組織存在調解成功率較低、個別村幹部重視不夠等現象,還有許多調解員反映雖然積累了一些調解心得,但因爲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在調解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類案件時有心無力、無處下手。

鑑於這種情況,劉東昇與轄區兩個鄉鎮司法所聯繫商定,在轄區開展“三三四”大調解工作培訓會。

培訓當天,轄區調解員及下轄行政村幹部悉數到場,大家如趕“法治大集”。劉東昇結合實際案例深入淺出地闡述常見糾紛類型的注意事項,增強調解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矛盾糾紛的思想意識,在基層工作中更好地宣傳法律知識和運用法律手段化解基層矛盾糾紛。

一堂培訓課如甘霖滋潤心田,讓調解員“心中有譜,手上有招”,將矛盾糾紛化解做實做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當地,發揮好人民調解的作用,讓“三三四”大調解模式落地生根。

輝縣市法院依託“三三四”大調解模式,主動融入黨委領導下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全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把訴調對接的“調”向前延伸,即“走出去”指導、支持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解紛力量,築牢基層治理根基。又結合實際把解紛資源“引進來”,參與成訟案件化解工作,促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實質化解,形成多方參與、多元共治、多點聯動的訴前糾紛解決合力。2024年辦理訴前調解案件8120件,訴前調解成功分流率爲30.91%,較2023年同期上升了8.03%。

形成基層調解合力

近日,一起因彩禮問題引發的情感糾紛,經過輝縣市矛調中心調解員耐心調解,雙方解開心結,重歸於好。

趙某與張某2019年相識相戀,2024年7月,在媒人的見證下,趙某給張某6萬元作爲部分彩禮,後二人因剩餘彩禮的給付時間產生矛盾,張某逐漸疏遠趙某,最終向其提出分手。趙某認爲既然二人無法結婚,張某應將前期的6萬元彩禮錢全額返還,張某表示不同意返還,趙某便將張某訴至法院。

法官經過分析研判,認爲案件有調解的可能,便將案件分流至輝縣市矛盾調解中心先行調解。矛調中心根據此案屬性將其交付至婚姻家庭糾紛調委會進行調解。調解員第一時間瞭解了案件基本情況,在和雙方充分溝通後將雙方約至矛調中心進行當面調解。調解員採用繪畫分析的方法,通過對雙方的繪畫成品進行心理剖析,引導雙方更好地認識自己、瞭解對方。最終,在調解員的耐心勸解和專業的心理疏導下,雙方均意識到自身問題所在,趙某表示願意撤回起訴,二人選擇重歸於好。

“離婚案件是人民法庭受理較多的案件類型,處理不好易轉化爲刑事案件,在訴調對接機制下,讓案件回溯到發生地進行調解,調解員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實現案結事了,更好地服務基層治理。”劉東昇頗有感觸地說。

孟莊人民法庭庭長範運霞介紹,通過“三三四”大調解工作機制,“法庭﹢”的調解合力更強了,解紛“朋友圈”更多了,訴調對接更流暢了……

“事有人管、理有人評,管得及時、調得有效,才能最大程度減少矛盾糾紛發生,把更多的矛盾糾紛化解在早,化解在少,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訴前。”輝縣市委政法委書記李浩鵬說。(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韋德濤)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