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母與男友虐死嬰「剪屍丟垃圾車」 判重刑確定
臺中35歲蘇姓女子與26歲許姓同居男友,於2012年10月間將11個月大女嬰虐致死,再用滾水澆淋嬰屍後,利剪肢解,內臟部分衝入馬桶,其餘部分丟入大樓垃圾車。最高法院8日維持二審見解,認定許姓男友犯下刑法「家暴遺棄致死」、「毀壞屍體」等罪,判刑17年8月定讞。至於蘇女二審遭判刑17年6月,她放棄上訴第三審,已先行確定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蘇女曾任酒家女,有過兩段婚姻,育有5名子女,遭害的女嬰排行第4,生父不詳。蘇女2012年5月間結識許男,進而交往同居,但許男經常吸毒,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將女嬰關進貓砂屋裡,或關進廁所中。女嬰如果哭鬧,許男還將女嬰掛在房間牆壁的掛鉤上,搧打耳光。
2012年10月間,許男見女嬰將手指含在口中,竟將女嬰手指強塞進嘴中長達數十秒,導致女嬰呼吸困難、全身抽搐,而雖然兩人試圖對女嬰CPR急救,但還是無效。兩人擔心送醫救治後被發現惡行,竟眼睜睜看着女嬰抽搐4小時後身亡。3天后,2人燒熱水淋屍,再用利剪分屍,將內臟衝入馬桶,其餘屍塊分裝4個黑色垃圾袋與垃圾混合,再丟入住處樓下的垃圾車中。
女嬰失蹤多年,經社工人員訪查後,報請檢警單位查辦,才發現兩人的惡行。檢方前年對兩人提起公訴,並求處重刑。一審法院將兩人分別重判有期徒刑20年,蘇女另被依僞造文書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改處蘇女有期徒刑17年6月、許男有期徒刑17年8月。蘇女放棄上訴,許男則上訴第三審,並辯稱自己與女嬰間沒有扶養、保護義務,而且強塞女嬰手指進嘴裡,與女嬰死亡無關,二審判刑太重,請求輕判。最高法院不採信,8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