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賣掉親生兒子!湖南一女子被判刑5年
丈夫賦閒在家沒有收入,妻子又沉迷於賭博,還欠下10多萬元的網貸。湖南女子胥某懷孕後,便產生了出賣孩子的念頭。在麻友張某雷的介紹撮合下,胥某、朱某夫婦以56萬元的價格,將孩子賣給了昌某(另案處理)撫養,介紹人張某雷從中共獲利11萬元。
1月16日,開屏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胥某有期徒刑5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母親56萬元出賣親生子女
妻子胥某,1987年出生,漢族,湖南省臨湘市人,小學文化。丈夫朱某,1977年出生,漢族,貴州省畢節市人,大學文化。夫妻兩人在廣州租房務工。張某雷與胥某是朋友關係,在一次打麻將的過程中得知胥某懷有身孕。因爲胥某已經有一個孩子,由於朱某沒有工作且無收入來源,僅靠胥某一人工作、贍養老人及小孩,生活非常艱難,無力再撫養,意欲將所懷小孩出生後送人撫養或進行流產。
2021年5月至12月,恰好張某雷之前聽昌某說過想領養一個孩子,便有了朋友間互相幫忙的想法,於是就向胥某提議可以送給昌某撫養,在醫院生孩子的費用由昌某來承擔,孩子出生後還可以給一筆不少的營養費。於是,張某雷便介紹其與昌某認識並商談收養事宜,最初答應以50萬元的價格將胥某所懷男嬰賣給昌某。談妥費用後,便安排其以昌某名義辦理入院手續並陪同產檢。
2021年12月3日,胥某在廣州某醫院生產一個男嬰後,昌某將男嬰抱走。昌某爲該男嬰辦理入戶手續並取名昌某威。2021年10月8日、12月6日,昌某先後共轉賬56萬元(包含營養費)給張某雷;2021年12月8日,張某雷將現金45萬元交給胥某、朱某,張某雷從中共獲利11萬元“介紹費”。
2023年2月8日,被告人胥某、朱某、張某雷被抓獲歸案。
賣孩子的大部分贓款被生母用於炒股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中,被告人胥某稱,當時丈夫朱某不同意送養孩子,堅持想自己養,但因家庭由自己做主,所以最後還是把孩子送養,送養的事宜均系本人與對方聯繫,賣孩子得到的大部分贓款也被自己用於炒股。
朱某也稱,送養的孩子是由胥某自己與昌某、張某雷聯繫的,其不清楚也沒過問雙方領養小孩的具體細節,因其當時賦閒在家沒有收入,在家裡說話也沒有分量。
法院審理後認爲,朱某沒有參與本案人口買賣的發起及共謀環節,且曾對於胥某出賣嬰兒一事提出過反對意見,後由胥某自行決定、操作出賣事宜,雖然因貪念與胥某共同收受並使用了贓款,但明顯屬於被動參與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爲從犯。
被告人張某雷居中牽線介紹、聯繫買賣雙方並從中收取中介費用,從出賣兒童的決定權以及獲利比例來看,張某雷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顯小於被告人胥某,可以認定爲從犯。但張某雷作爲案涉人口交易的策劃人之一,其行爲貫穿從買賣的合意、辦理入院手續、繳費、抱走嬰兒及送錢的整個過程,爲促成雙方的交易發揮了積極作用,且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又大於朱某。
親生父母及介紹人分別獲刑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胥某、朱某、張某雷結夥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爲均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在“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朱某、張某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胥某、朱某、張某雷均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並表示認罪,其中胥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張某雷積極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2024年10月18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胥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朱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張某雷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追繳被告人胥某、朱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5萬元;被告人張某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張某雷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上訴人張某雷夥同原審被告人胥某、朱某以非法獲利爲目的,出賣胥某的親生嬰兒,其行爲共同構成拐賣兒童罪,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2025年1月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開屏新聞記者 夏體雷
一審 夏體雷
責任編輯 何丹 陳潔
責任校對 呂世成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