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停斑馬線罰比紅燈右轉重合理? 憲法法庭不受理原因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月股法官對於車輛在紅燈亮起後,暫停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處罰比「紅燈右轉」還重,認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月股法官審理一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時,認爲「闖紅燈」有輕重不同態樣,例如車輛逾越停止線、暫停在行人穿越道上,處罰卻比「紅燈右轉」還重,法官認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認爲聲請人未提出違憲的具體理由,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道交條例第53條規定「1.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2.前項紅燈右轉行爲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高高行月股法官審理的案件原告,因在紅燈亮起後,車子超過停止線而暫停在斑馬線上,遭開罰。月股法官認爲,依實務見解,「闖紅燈」是指紅燈亮起後,駕駛人駕駛車輛逾越停止線就要處罰,但依照侵害路權的程度,至少可分爲三種。

月股法官分析,第一種情形是車輛暫停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致橫向行人的路權受侵害。第二種樣態則是車輛右轉致行人路權、橫向一側綠燈直行的車輛路權受侵害;第三種則是車輛直行通過路口、迴轉或左轉,侵害行人及橫向二側綠燈直行車輛路權。但是道交條例只有在第53條第2項就「紅燈右轉」規定減輕處罰,但車子「超線」暫停在斑馬線上這種情節更輕的狀況,卻沒有減輕處罰的規定。

月股法官認爲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除牴觸平等原則,也有體系正義的疑義,無法透過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解決,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指出,聲請法官應提出法律違憲的論證,如果只是對法律是否違憲有疑義,或是法律有合憲解釋可能,不能當作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爲違憲的具體理由。第五審查庭認爲聲請人只舉出司法實務零星個案和行政機關的見解,說「闖紅燈」是指車輛於紅燈亮起時逾越停止線,這難以認定聲請法官已提出違憲的具體理由,因此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