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案269旅前旅長等10人 二審仍無罪
陸軍下士洪仲丘遭虐死案,陸軍前269旅旅長楊方漢(左)等人,二審仍判無罪。(中時資料照)
陸軍下士洪仲丘遭虐死案,桃園地院一審判決後,告發269旅前旅長楊方漢、政戰主任陳毅銘等10人,案經檢察官起訴,一審桃園地院判10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2)日合議庭審結判決上訴駁回,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
無罪10人爲269旅前旅長楊方漢、參謀主任黃文啓、政戰主任陳毅銘、代科長戴子偉;542旅上士張佳雯、上士簡芸芝、輔導長吳翼竹、資訊官趙志強、監察官蘇建瑋、參謀主任張治偉等10人。
檢察官起訴張佳雯等6人,明知《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不管是修訂前後,都規定士官攜帶照相型手機、MP3等入營,僅能處以申誡,不得施以悔過處分,卻仍在士評會上蓋章同意將洪仲丘送到269旅禁閉室悔過。269旅楊方漢等4人也知542旅送來的悔過公文,附件缺漏卻仍讓洪仲丘進入悔過室,涉犯妨害自由罪嫌。
高院認爲,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可認定張佳雯、簡芸芝、吳翼竹、趙志強、蘇建瑋、張治偉等6人所爲,容有疏失之處,但不足以證明6人在行爲時,主觀上有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的懲罰直接故意,或不違背本意的間接故意,無從認定有如檢察官所指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 項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罪的犯意。
楊方漢等4人批覈簽呈時,郭毓龍確已附上陸軍542旅旅部連懲處人事評審會紀錄及檢附洪仲丘的懲處令和體格分類檢查表等文件,形式上符合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應檢附查驗文件。楊方漢等人批覈前,並未就懲處洪仲丘案有任何積極作爲,也無證據可證明其等對被害人洪仲丘剝奪行動自由結果發生有所預見或不違背本意。今(2)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