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付某某販賣毒品案 律師辯護付某某獲輕判
湖北付某某販賣毒品案 律師辯護付某某獲輕判
案情簡介:
付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65克,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付某某被刑拘後,其家屬委託律師爲其辯護。律師提出了付某某有多種從輕判處的情節,法院採納了對付某某從輕處罰的意見,判處付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檢察院指控
2021年6月25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付某某經同案人趙某 (另處理)通過微信居間介紹,約定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在中山市古鎮某公共廁所前向曹某叛賣毒品甲基苯丙胺。隨後,被告人付某某在上述地點向趙某帶來的曹某同事李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淨重3.65克),過程中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公安人員當場從被告人付某某處繳獲毒品甲基苯丙胺(淨重3.65克)。
辯護思路
一、本案中,付某某的行爲屬於未遂形態,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雙方是在公安機關特情介入下進行毒品交易,毒品買家實際上是公安機關特情耳目,不是真正的毒品買家,不可能交易成功,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未遂形態。
在販賣毒品的情形中,由於交易毒品的隱蔽性高,偵查機關使用特情引誘假裝買家購買毒品的情形,對於行爲人應當認定爲販賣毒品的未遂。本案中,客觀上並無實際向付某某購買毒品的買家,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付某某並未向真實毒品購買者交付毒品,故付某某屬於未遂形態。
二、付某某在本案的作用較小,應爲從犯。
首先,負責尋找並聯系毒品購買者的行爲人是趙某,對於交易毒品的數量、價格、交易地點、交易方式等均由趙某直接與毒品買家對接。在此環節中起關鍵作用,促成毒品交易的角色是趙某,而非付某某。
其次,付某某與毒品購買者並無直接聯繫,沒有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支配、控制的作用,故付某某在本案中的所起作用較小。
三、關於本案付某某涉案毒品數量,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情形,故應對付某某酌情處罰。
特情人員爲破案主動添加趙某的微信,並主動提出向趙某購買冰毒,屬犯意引誘。
特情人員提出購買10克冰毒,屬於數量引誘。客觀上付某某隻攜帶3.65克冰毒到現場交易,儘管治保員進行數量引誘,但是付某某事實上沒有足夠的毒品,說明其犯罪情節相對較輕。
本案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的情節,在量刑時,應予酌情從輕判處。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公禁毒[2016]511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偵查人員應當對採集毒品,依法予以扣押。毒品扣押應當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場並有見證人的情況下,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執行。
當場查獲兩名被告人時,偵查人員沒有製作扣押筆錄,扣押毒品的程序不合法。後由李某將毒品直接提交給派出所進行保管。沒有扣押清單,也沒有見證人,沒有進行錄音錄像,也沒有2名偵查人員在場,李仲明提交的序號1 疑似毒品是否在付某某處查獲毒品存疑。
本案量刑方面,付某某還具有其他情節:
1、付某某在審查起訴及一審階段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節省了司法資源,可以從輕處罰。
2、付某某無其他犯罪前科,並非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屬於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付某某是初次涉嫌毒品犯罪,並非毒品再犯、慣犯,其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低。
4、本案屬於公安人員引誘犯罪,涉案毒品是不可能流入社會,其造成的危害後果相對較小,沒有實際危害到衆多不特定公衆的健康,無繼續危害社會公衆的現實危險。
5、付某某因本案偵查活動的原因,致使自身左手指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受傷,讓其早日迴歸社會更有利於其身體治療及健康發展。
法院判決
法院採納對付某某從輕處罰的意見,依法判決付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