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發佈
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 (記者郝帥)記者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獲悉,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數字經濟、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規範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相關監管執法工作,幫助消費者辨明互聯網廣告與非廣告信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近日製定併發布了《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爲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監管執法提供指引。
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是指互聯網廣告能夠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使消費者辨明其爲廣告。《指南》結合互聯網廣告特性和行業發展趨勢,針對不同的互聯網廣告發布場景,就廣告可識別性的認定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增強了互聯網廣告監管規則的透明度和科學性。
《指南》在規範和增強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方面具有以下亮點:
一是細化了廣告標註規則。《指南》細化了標註“廣告”的義務主體、具體方式,有效解決了“誰來標註、怎麼標註”的問題,明確了相關廣告活動主體在提升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方面的責任義務,讓監管規則更加清晰透明、可預期。
二是降低了企業合規成本。《指南》豐富了“廣告”的標註方式,允許廣告發布者通過語音提示等方式進行廣告標註。同時,首次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對相關互聯網廣告進行“打包”標註的場景,以替代對互聯網廣告的逐條標註,確保在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便利相關主體的廣告標識行爲,使監管規則更加科學。
三是體現了監管執法溫度。《指南》列舉了互聯網信息商業屬性特別顯著、不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具體情形,並明確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直接認定此類廣告具有可識別性,以避免機械執法給廣告經營主體造成困擾。同時,《指南》強調了在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中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有助於切實規範處罰裁量。
四是順應了技術發展趨勢。針對當前人工智能(AI)技術、深度合成技術在互聯網廣告領域大規模運用的發展趨勢,《指南》採用引導性條款,鼓勵廣告發布者主動提示廣告使用人工智能技術的情況,有利於後續完善相關監管規則,促進人工智能技術規範發展。
《指南》向社會闡明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理念、執法考量和處罰尺度,是推進更加有溫度的廣告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指南》的出臺,有利於通過穩定、透明、規範、可預期的廣告監管規則,切實提升經營主體的信心和活力;有助於進一步增強企業發展的內生動能,將政策紅利轉化爲市場活力;有益於促進廣告經營主體增強合規意識、提升誠信水平,推動互聯網廣告業更加規範、更高質量、更可持續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