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公司因違規設置防盜窗影響疏散逃生被罰
本文轉自:人民網-湖南頻道
近日,湖南湘潭韶山湖湘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因違規設置防盜窗,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被消防部門依法罰款人民幣17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前期,韶山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對位於轄區韶山鄉韶潤村、鐵皮橋以南“最憶韶山沖”演出場館的韶山湖湘旅遊開發有限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員工宿舍(人員密集場所)兩個外牆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結合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於對部分消防安全違法行爲實施行政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第二部分第七條的較輕違法情形以及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二十二條中《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參照表》編號(002-6)中違法行爲情形較輕的裁量區間,應當給予該單位處罰款幅度的0%-30%(5000㎡以下,0.5萬≤A<0.95萬)。根據違法事實和情節,該員工宿舍總建築面積共 1698.83平方米,該單位屬於較輕違法。
鑑於該單位經大隊檢查後就立即主動消除消防安全違法行爲危害後果,並提交了減免處罰申請書、主動消除消防安全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報告以及整改照片,該單位員工宿舍兩個逃生窗口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已按要求整改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第二章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單位在行政處罰告知前完成整改並向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報告。經覈實,該單位主動消除消防安全違法行爲危害後果屬實,符合減輕處罰情形,根據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湖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指導意見》第五章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中的低於法定處罰幅度下限的減輕處罰金額最低不能小於處罰幅度下限的三分之一,大隊決定給予韶山湖湘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依法減輕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壹仟柒佰元整。(周芊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