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七旬老漢與人爭執後突發冠心病身亡,家人索賠22萬

湖南益陽,七旬老漢因作物糾紛,與一對夫妻發生爭執推搡,後突然倒地身亡,經鑑定爲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家人將夫妻訴至法院索賠22萬元,對方卻說:他是自身疾病發作,與我何干?

(案例來源: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王勳已經70多歲,和妻子龔雪梅結婚多年,夫妻共育有3個孩子,5月20日上午7時許,解連、張琳在沅江市廉租房後漁塘間堤上,因與他人種植的作物糾紛,與王勳發生爭執。

解連、張琳與王勳謾罵並伴有身體推搡行爲,雙方發生糾紛後,王勳僅走了兩三步就突然摔倒在地,120急救車到場時已無生命體徵。

7月3日,根據對送檢王勳器官的法醫病理學檢查結果,結合現有案情資料等綜合分析,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

意見認爲王勳系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糾紛爲其死亡發生的誘發因素,王勳死亡後,解連、張琳支付了喪葬費3萬元。

事後王勳家人將兩人訴至法院,要求兩人賠償因王勳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224698元,並提出如下事實與理由:

1.事發當日,被告與王勳發生爭執,對王勳惡語謾罵並伴有身體推搡行爲,龔雪梅趕到現場提醒被告“王勳年老多病,不能刺激和摔倒”,並勸王勳離開。

王勳僅走了兩三步就突然摔倒在地,120急救車到場時已無生命體徵,鑑定意見意見爲,其生前糾紛爲其死亡發生的誘發因素。

2.王勳年老多病,但其死亡主要是由於被告言語和行爲誘發所致,王勳死亡的損失合計320997元,被告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70%即224698元(320997元×70%)。

解連、張琳辯稱:

1.原告訴狀陳述不屬實,案發前1年的12月11日,解連、張琳租了苗圃場的土地,之前解連與遊立因豌豆的事發生糾紛,解連將豌豆全部拔掉。

後來解連在外灑草藥,王勳與遊立過來同時抓住解連的手,張琳看到就去扯開王勳和遊立,遊立和王勳還說解連是小偷,偷了豌豆。

因拉開王勳與遊立導致張琳無力倒地,王勳之妻就過來打張琳,至於王勳走了兩三步就倒地,張琳、解連並不清楚,張琳看到王勳倒地後,就從地上起來且看到遊立在急救。

2.本案中,是王勳和王勳之妻龔雪梅先開始罵人,張琳、解連纔回罵,且龔雪梅並未在現場說王勳有病,王勳一方在此事件中存在主要過錯。

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決?

民法典第100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公民的生命權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兩被告與死者王勳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進而推搡,雙方發生糾紛後,王勳因激動倒地死亡。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兩被告的行爲引起王勳的情緒、血壓波動,王勳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雙方的糾紛爲其王勳死亡發生的誘發因素,兩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部分經濟損失。

在本次事件中,由於雙方均未能管理自己的衝動情緒,導致糾紛發生,死者王勳已是古稀之年,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作爲老年人的死者王勳,理應得到更多人文關照。

但兩被告因收割豌豆這種小事與死者王勳發生推搡、謾罵,誘發王勳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兩被告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兩被告及死者王勳的行爲均存在過錯,故在本案中雙方的責任由原告方承擔60%、兩被告承擔40%爲宜。

經法院覈實,原告方的損失爲:死亡賠償金256886元、喪葬費35111元、精神撫慰金酌定20000元、交通費酌定1000元、司法鑑定費8000元,以上五項共計320997元。

原告方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損失爲320997元,兩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128399元,減去已經支付的30000元,還應承擔98399元。

綜上,判決由解連、張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8399元,本案案件受理費1223元,由原告承擔688元,由解連、張琳承擔535元。

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