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上市審覈規則修訂落地,“一查即撤”增設6個月申報間隔期
IPO市場迎來重大規則調整,修訂後《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正式落地。
2024年4月30日,滬深交易所同步發佈了《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等9項配套業務規則。澎湃新聞注意到,《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進一步明確主板定位,對發行人的行業地位等提出細化要求。爲進一步提升申報質量,防治“帶病申報”,滬深交易所在原規定的1年內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礎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設置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就《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相關制度規則的修訂體現了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及時迴應了市場較爲關注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市場預期;各項制度改進符合當前資本市場發展階段、企業發展狀況,有助於處理好投融資、一二級市場、入口與出口等均衡關係,有助於加快形成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管規則體系。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發行上市審覈類規則修改完善主要目的是,強化嚴把市場入口關,提高發行上市財務指標,完善創業板定位把握標準,強化財務真實性審覈,加大現場督導力度,規範上市前突擊“清倉式”分紅,壓緊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等。
“一查即撤”增設6個月申報間隔期
根據起草說明,滬深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主要修改了六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板塊定位把握要求。從行業地位、經營規模、核心技術工藝、行業趨勢、經營穩定和轉型升級等方面,進一步明確發行人、保薦人對主板定位進行評估、判斷的具體要求。同時,上交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還進一步明確科創板的主要服務方向。
二是壓實發行人及“關鍵少數”責任。明確發行人應保證相關信息披露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應當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協調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接受內部控制審計。
三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把防範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覈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確保薦人應當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健全內部決策和責任機制,強化中介機構對資金流水、客戶、供應商等方面的核查義務;明確審覈重點關注中介機構對資金流水、客戶供應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據是否充分、現場覈驗方式是否合理合規。
四是拓展現場督導適用範圍。明確交易所可通過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對相關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現場督導;明確發生重大會後事項的情況下,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督導。
五是完善終止審覈情形。明確信息披露質量存在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或者交易所審覈,以及發行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板塊定位的,交易所依規予以終止審覈。
六是強化自律監管手段。強化對中介機構違規行爲的紀律處分力度,增加規定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財務造假等惡劣違規情形的處分依據;將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實從嚴監管要求。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新增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情形的申報間隔期爲6個月。
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滬深交易所表示,發行上市審覈類規則,將自規則發佈之日起施行。未通過上市委審議的首發項目,應當符合新的主板、創業板上市條件;已通過上市委審議的首發項目,適用原審覈類規則的規定。對於未通過上市委審議,且不符合新的上市條件、創業板定位要求的首發項目,深交所將引導其重新申報在其他合適的板塊上市,做好接續審覈。
對市場主體意見存在較大爭議和分歧的,滬深交易所均表示,將進一步研究論證。對其他意見建議,將加大培訓宣傳力度,做好規則解釋說明,不折不扣抓好規則落地執行。
4月12日至4月19日,上交所、深交所通過多種形式,就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共採納意見建議近40條,主要涉及完善發行人股東責任、加強發行上市審覈自律監管、細化中介機構覈查方式、強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警示、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設置分紅指標等。深交所修改完善了相應規則條文,如強化首發審覈、重組審覈對中介機構違規處分力度等;工作優化改進有關方面,則進一步強化對財務造假和資金佔用的打擊力度、細化主板定位審覈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