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近6萬買的和田玉竟是大理石 商家構成欺詐被判退款並三倍賠償
東方網通訊員章曉琳3月13日報道:因聽信銷售人員“玉器有鑑定證書”的承諾,趙先生花費59800元網購了一件和田玉器擺件,後經多次鑑定,該玉器竟爲大理石,價值僅15000元,趙先生遂提起訴訟。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商家構成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
和田玉變身大理石
趙先生在網上看中了一款玉器擺件,在向商家諮詢的過程中,銷售人員蘭某向趙先生推薦稱:“這是一塊產自新疆的和田白玉帶皮籽料,用整塊和田籽料雕刻,難度更大”“採用上好的帶皮籽料,玉質非常細膩,大師的雕工十分精湛,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此外,蘭某還承諾該玉器有鑑定證書。
於是,趙先生支付59800元買下了該玉器擺件。後商家將玉器快遞給趙先生,隨玉器一起寄送的還有《寶玉石鑑定證書》《收藏證書》等。趙先生收到後發現玉器做工粗糙,品質一般,遂向蘭某提出質疑。蘭某則表示:“直接去你們當地的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假一賠十”“百分之百是真正的和田白玉”。後趙先生通過掃碼、網站查詢等方式覈實了鑑定證書,便因此打消疑慮。
半年後,趙先生因故需將該玉器抵押以獲取貸款。爲確定玉器價值,貸款方委託鑑定機構對玉器進行鑑定,結論爲“現代工藝,材質爲韓料,市場參考價格15000元左右”。
此後,趙先生又自行聯繫了多家鑑定機構對玉器進行鑑定,結論爲“白玉山流水料,產地俄料,產地偏離和田玉中心地帶”“市場價格在1.5-2.3萬元,從地質成礦角度分析該擺件屬於透閃石化的大理石玉,不屬於標準的軟玉範疇,參考產地爲青海。”“透閃石-大理石玉擺件”等。
趙先生聯商家要求退貨退款並主張賠償。但商家卻以蘭某擅自使用私人手機與趙先生聯繫、其做出的承諾不能代表公司且蘭某已離職爲由,予以拒絕。趙先生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商家“假一賠十”。
一審:商家退貨退款
一審法院認爲,因商家出具了《寶玉石鑑定證書》,而趙先生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商家未履行告知義務或存在其他欺詐行爲,故對趙先生提出的“假一賠十”主張不予支持。但因趙先生與商家均同意退貨退款,故一審法院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商家退貨退款。
案件審理中,當地市場監管局對出具案涉《寶玉石鑑定證書》的檢測中心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該《寶玉石鑑定證書》的檢測原始數據和報告。因該檢測中心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市場監管局對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檢測中心改正上述違法行爲,並處罰款30000元。
二審: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
一審宣判後趙先生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認爲商家欺詐應“退一賠三”。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爲,該商家銷售人員蘭某在出售案涉玉器時,多次稱之爲產地爲新疆的和田玉,價值高昂,其相關言論在銷售過程中產生,應認定爲職務行爲。案涉玉器附有《寶玉石鑑定證書》,鑑定結果爲和田玉。然而,後續多次檢測結果顯示,案涉擺件爲透閃石化大理石玉,鑑定結論爲透閃石-大理石玉擺件,不屬於標準的軟玉範疇,參考產地爲青海。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出具案涉鑑定證書的檢測中心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未發現案涉產品檢測原始數據和報告,並明確該檢測中心因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而被處以30000元罰款。綜上,現有證據可證明案涉產品並非和田玉,產地亦非新疆,該商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顯屬欺詐。
上海二中院認爲,和田玉與大理石屬性全然不同,該商家作爲長期銷售玉石類產品的商家,對此類基礎行業知識是應知且明知的,然現有證據顯示,該商家作爲經營者,虛構案涉玉器產地、屬性,且並未證明其通過合規的方式進行鑑定,破壞了玉石市場的誠信及鑑定結論的公信力,應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現趙先生因此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與其訂立了案涉合同,故對其要求解除雙方合同、返還價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此外,該商家還應支付趙先生案涉玉器三倍價款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