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連雲港分行員工徐廣博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
2024年3月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連雲港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連金罰決字〔2024〕2號),徐廣博(原華夏銀行連雲港分行員工)(簡稱:華夏銀行),其對華夏銀行連雲港分行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連雲港監管分局對徐廣博(原華夏銀行連雲港分行員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爲:(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