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加嚴光電環評 漁港、小水力發電審查權交地方政府

環境部去年預告修正相關條文,今天正式公告未來設置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等多個敏感區位,或在山坡地設置達一定裝置容量、面積15公頃的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本報資料照片)

因爲僅設置在重要溼地的光電案場應實施環評,環境部去年預告修正相關條文,今天正式公告未來設置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等多個敏感區位,或在山坡地設置達一定裝置容量、面積15公頃的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另外,小水力發電、漁港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均交由地方政府。

環境部16日公告「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相關規定,重點爲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

至於小水力發電,要求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覈確認,免實施環評規定。

環境部指出,本次也調整小水力發電、漁港等部分開發行爲環評主管機關環評審查、監督權責交由地方政府,今年7月1日起實施。

環境部表示,配合礦業法2023年6月21日修正,調整探礦、採礦應實施環評規定,也調整砍伐林木免實施環評標的,以「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取代「平地之人工造林」,並增訂地熱發電位於部分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且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另調整位於一般區域應實施環評規模至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環境部表示,增訂屋內型變電所邊界與國民中小學、醫院邊界直線距離50公尺以上者,免實施環評,亦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的試驗性計劃免實施環評,及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免實施環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