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中醫院:法治宣傳深入醫院,提升醫護法律意識
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充分發揮法治宣傳教育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基礎性作用,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近日,潢川縣中醫院內的法治宣傳活動持續進行中。其中,一項重要的學習內容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通過深入剖析該法案的各項條款,醫護人員們不僅對其有了更爲全面的認識,更在日常工作中找到了遵循法律、保障患者權益的行動指南。
法治宣傳深入醫院,普及法律知識,守護醫患權益。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護人員們更加明白自己的法律責任,爲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優質的醫療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不僅致力於保護醫師的合法權益,更旨在規範醫師的執業行爲。通過這部法律,我們期望能夠爲醫護人員們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後盾,確保他們在履行職責時能夠更加得心應手,同時也爲患者帶來更加安心、放心的醫療環境。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自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已經歷了26個年頭,成爲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醫師執業活動的法律。然而,隨着時代的進步和醫療環境的變化,該法律在保障醫師權益、規範執業行爲等方面逐漸顯現出不足。爲了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滿足人民對高品質醫療服務的期待,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新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並特別將8月19日設立爲中國醫師節。
新版《醫師法》涵蓋了總則、考試與註冊、執業規範、培訓與考覈、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全方位內容,共計7章67條。其出臺將爲醫師隊伍的建設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支撐,有效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他們的執業行爲,從而爲患者營造一個更加安心、放心的醫療環境,助力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修訂歷程
自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並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以來,該法已經歷了數次修訂。這些修訂旨在不斷完善法律體系,以適應醫療領域的新變化和挑戰,確保醫師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時規範他們的執業行爲,提升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通過這些修訂,新版的《醫師法》已成爲推動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法律武器。
《執業醫師法》的誕生
該法最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審議通過,自1999年5月開始正式施行。
法律的完善之旅
在隨後的2009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執業醫師法》進行了修訂,主要是針對第四十條的改動,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調整爲"治安管理處罰法"。
新時代的醫師法
隨着時代的進步,2021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執業醫師法》進行了重大修訂,並更名爲《醫師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一修訂標誌着我國醫師法律體系邁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自身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遵循相關規範進行醫學診斷、疾病調查、醫學處置,並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同時有權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有權獲取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並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以享受相應待遇;
(三)享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執業基本條件及職業防護裝備;
(四)有權從事醫學教育、研究及學術交流;
(五)可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六)對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七)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需履行以下義務:
(一)秉承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全心全意救治患者,並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牀診療指南,嚴格遵守臨牀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學倫理規範;
(三)尊重、關心並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不斷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升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進而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積極宣傳推廣與崗位相適應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及公衆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時,必須親自診查、調查患者,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醫師不得隱匿、僞造、篡改或擅自銷燬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同時,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在診療活動中,醫師有責任向患者詳細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對於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的,醫師應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徵得患者明確同意。若患者無法或不宜說明,則應向其近親屬說明並徵得同意。
第二十六條 醫師參與藥物、醫療器械臨牀試驗及其他醫學臨牀研究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恪守醫學倫理規範,確保研究通過倫理審查,並獲得患者的書面知情同意。
第二十七條 面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推諉。若因搶救危重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及時獲取患者或其親屬意見時,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可立即實施必要的醫療措施。同時,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並明確因自願急救造成的受助人損害,醫師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醫師在執業過程中,應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遵循合法、科學、規範的診療方法。嚴禁將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等用於非診斷治療目的。
第二十九條 醫師應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參照藥品臨牀應用指導原則、臨牀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在特殊情況下,經患者明確知情同意,並具備循證醫學證據支持,醫師可採納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的用法進行治療。醫療機構應建立相應制度,對醫師的處方和用藥醫囑進行適宜性審覈。
第三十條 執業醫師經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後,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的複診服務。國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間利用互聯網開展遠程醫療合作。
第三十一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同時應避免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
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根據需要組織醫師參與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工作,醫師應服從調配。
第三十三條 醫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以下情形時,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醫師在執業過程中,若遇到以下情形,應依據相關規定及時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相關部門報告:
(一)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異常健康事件;
(二)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
(三)察覺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
(四)發現假藥或劣藥;
(五)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執業助理醫師需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於醫療衛生機構內,依據其註冊的執業類別和範圍進行執業活動。在鄉、民族鄉、鎮及村級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在具備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並具備實踐經驗後,可獨立承擔一般的執業任務。
第三十五條 參與臨牀教學實踐的醫學生以及尚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學專業實踐的醫學畢業生,應在執業醫師的監督和指導下,參與臨牀診療活動。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爲這些醫學生和醫學畢業生提供必要的參與臨牀診療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行業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及醫學院校應共同致力於加強醫師的醫德醫風教育。同時,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完善的醫師崗位責任制度、內部監督機制以及投訴處理流程,以實現對醫師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