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北京3歲男童跳入海洋球致殘,家屬向兒童樂園索賠19萬,判了
幼兒無知,年少懵懂。在成長的道路上總少不了父母的照顧,在其提供的避風港灣下健康成長生活。但就在2021年1月,北京一兒童樂園卻發生了一起悲劇:3歲的男童小樂在跳入樂園海洋球內時導致右腿受傷,被診斷爲脛骨骨折。
見孩子受傷,小樂的父母看在眼裡,痛在心上。隨即,他們將兒童樂園一方訴至法院,要求給予賠償共19萬元。對此,法院將如何判定呢?
劉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因她工作認真,耐心細緻,很快便從一個普通職員升職爲業務主管。事業上出色的劉女士難得給自己放了一個假期,準備帶着孩子小樂前往本市內一知名的兒童樂園玩耍。
小樂今年3歲,正是對新奇事物懵懂好奇的年紀。他牢牢的牽住母親的手,在樂園門口四處張望。但進到內部後,小樂很快被裡面花樣百出的遊樂設施晃花了眼,看着不少和自己年齡差不多的孩童正興奮地你追我趕,跑來跑去,小樂內心頓時激動起來,也想上前一試。
由於今日空閒,劉女士先陪伴着小樂嘗試了樂園一些基礎設施。見孩子因開心而露出的笑容,劉女士也深感欣慰。母子二人玩樂許久,在臨近飯點時,消耗過多體力的小樂肚子也開始“咕咕”直叫。
聽到小樂表示飢餓的話語,劉女士也感到自己腹中傳來的空虛感,眼見不遠處便有專供樂園的點餐區,便打算點一些吃食填飽肚子。
因點餐區排隊的人稍多,劉女士害怕帶着小樂會讓其着急,便將他暫時放在僅提供給3歲以下幼兒開放的遊樂區域。只見其屬於封閉場域,只有門口有一接待員,裡面並無工作人員維持秩序。同時,在門口上張貼着“請家長看護好幼兒,不要從臺階上往下跳”的提示。
然而劉女士着急點餐,只將小樂帶至相應區域交代其自己玩耍便匆匆離開了。而小樂所進的幼兒區域中有不少海洋球彙集於此。藍色的球體圓滾滾地重疊壘起,將不少孩子們托起,也讓小樂雙眼一亮,轉身投入藍色海洋之中。
在球中翻騰了幾次之後,小樂仍覺得不盡興,此時他看見就在海洋球檯階上方,有不少孩子正接連爬上去隨後雙手張開向下跳去,很快在一聲聲興奮的叫聲中融入藍色球體裡。
這一幕讓小樂心癢難耐,他也驅動着身體,和其他孩子一同爬上臺階,並像模像樣向下栽去。小樂雙眼緊閉,身體並沒有傳來很大的疼痛,反而被下面層層覆蓋的海洋球緊緊包裹住身體。這種微下墜感帶來的感官刺激讓他十分喜愛,在球中翻滾幾下後便再次踏上了爬往臺階的道路。
然而,天不遂人願,小樂一次次地從臺階跳下,身邊充斥着其他孩子的笑聲,這也讓他逐漸放鬆對危險的警惕心。就在最後一次跳下時,身下的海洋球因被多次砸中而滾落出一小片空地,而尚還年幼,身體並未發展健全的小樂便因重重落入此處而導致右腿脛骨折斷。
在點餐區挑選菜品的劉女士只聽到十幾米處的樂園區域內傳來一陣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喊聲,這聲音和自己的孩子別無二致,沒來由的一陣恐懼瞬間籠罩了劉女士的全身,她顧不得拿已經點好的餐品,快跑至海洋球處。只見自己的孩子小樂正捂着腿大聲哭叫,臉色慘白,後背已經被冷汗浸溼。
很快,小樂便被送往醫院救治,同時被診斷爲右腿脛骨骨折。劉女士在此後一邊照顧孩子,一邊向兒童樂園索要賠償。在商議未果後,劉女士將糾紛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兒童樂園具有營業執照,在其展開生產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時,也即是開放遊樂區域給予孩童時,應當做好安全保障義務。
雖然其在海洋球區域做了提示的標語,但其未安排相應的工作人員做好巡視看護,在海洋球區域中,不僅有小樂,還有其他多名孩童從臺階一躍而下。在封閉區間內多次進行危險性遊樂行爲,卻並沒有工作人員維持秩序加以制止,僅表明標語不能認定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小樂今年3歲,沒有常人的社會認知能力,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需要其法定監護人,也就是小樂父母履行監管義務。但在本案中,劉女士爲點餐與小樂分開,導致其脫離視線,沒有及時制止小樂的危險性行爲,同樣要對事故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處兒童樂園承擔70%的責任,劉女士承擔30%的責任。
人爲羣居生物,在生活中必不可免地會出現在娛樂等生產經營場所,在開辦相應的設施賺取錢財時,也應當對場所內的羣衆盡到責任,尤其是需要保證設施設備的安全。在具有一定危險性行爲事項下,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做出細緻的提示,保證自己長久持續經營的同時,也維護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回顧 北京3歲男童跳入海洋球致殘,家屬向兒童樂園索賠19萬,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