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吉林28歲女護工慘遭52歲老漢侵犯,老漢:我十年沒碰過女人

朱德庸曾說過:人一旦控制不住自己的慾望便會被慾望所控制,最終成爲慾望的奴隸。被慾望所驅使的人生註定是一團行屍走肉,沒有自己的思想,甚至會因此被慾望一步步推向深淵。

在本文中就曾出現過這麼一起案例,在吉林一個52歲的老人因爲無法控制慾望而在28歲女護工進行了侵犯,最終陷入囹圄之境。2021年,吉林52歲老人侵犯28歲女護工,對方:十多年沒碰過女人

2021年9月14日吉林某警派出所接到一女子報案稱自己在老人療養院被人侵犯了,而且對方還是個50多歲的老人。接到報案後民警迅速趕到了現場,而面對民警的到來,這位坐在輪椅上的老人卻不以爲意,反而聲稱:我都十多年沒碰過女人了,誰讓她長得太漂亮了讓我沒忍住

這句話一出無論是受害者全紅還是民警都更加憤怒了,難道就因爲他長得漂亮就有罪嗎?隨後民警要將老年吳年帶回派出所處理,可沒想到老人卻耍起了無賴,仗着自己年老加上腿腳不方便而在輪椅上耍起了潑,但法律面前可不會因爲你是老人或者殘疾人而網開一面,最終吳年還是被幾個民警擡着輪椅押上了警車。

到了派出所的吳年這才意識到民警是來真的,此時的吳年才感覺到害怕,痛哭流涕的俯首認罪,並交代了整個案件的全過程。

吳年是吉林本地人,其很小的時候父母就外出打工了,而年邁的爺爺奶奶根本管不住吳年,因此從小學開始吳年就開始不學無術,經常逃課出去玩,久而久之就成爲了當地街頭的一個混混。

在一次放學後幾個混混朋友神秘兮兮的帶着吳年來到了一個小巷子中,這條巷子裡都是賣錄像帶的,而且其中還有些是少兒不宜的東西。此時的吳年才13歲,對於男男女女的這些事情從來都沒有接觸過,而這次這些狐朋狗友將其帶到了店中觀看了一次不良視頻,而正是這次經歷讓其對男歡女愛之事有了幾分期許。

在之後的日子裡吳年經常一個人來這條小巷子,至於是幹什麼,只有他自己知道。

時間一眨眼就過去了10年,吳年也看了十年的錄像帶,此時的吳年已經23歲了,家中父母眼看這麼大一個男人卻老是在家中啃老也不是個事,因此將其帶出了農村來到了城市中打工。

城市的一切對於吳年而言都是新鮮的,車市馬龍的街道,鱗次櫛比的房屋,琳琅滿目的商品都讓吳年好奇不已,但最吸引吳年的還是某條小巷子。

這條小巷子中每到晚上就會亮起暗紅色的燈光讓路過的吳年心神盪漾不已,看到路口站着的那些穿着暴露的女子,吳年的心中更是發癢。

當工友得知23歲的吳年還沒有嘗試過男女之間的那種關係時,紛紛嘲笑他並在不久後帶着吳年走進了這條小巷子。

這一次經歷讓吳年打開了新世界的大門,在此之後的吳年沉迷於女色,只要一發工資就會直奔而去,幾年下來吳年不僅一份錢沒有攢下來反而將身體弄垮了。

20多歲的吳年看起來臉色慘白,沒有一絲血色,走路也是弱不禁風的樣子,四肢也非常瘦小,一看就是長期被掏空的樣子。

更要命的是不久後,吳年在工地上幹活時突然感到腰痠背痛,雙腿一軟竟然直接從三樓摔了下去,後來在醫院的搶救下雖然抱住了性命但卻丟了兩條腿,從此只能坐在輪椅上度日了。幸虧工地老闆賠償了一筆錢,不然還真不知道沒有了雙腿的吳年該如何生活。

坐上了輪椅的吳年從此就只能在父母的陪伴下生活了,儘管沒了雙腿但吳年對於異性的渴望卻不曾減少,其父母多次爲吳年相親可女方一聽說要和一個殘疾人過一輩子面都不見就走了。

時間又一晃就是20多年,此時的吳年父母都已經老去無力再照顧50多歲的吳年,因此只能將其送去療養院。

在療養院內有一個小護士名叫全紅,也就是本文的受害者,其時年28歲長得非常水靈,身材也是十分的勻稱,加上嘴巴又甜,性格又好,因此療養院裡的老人都十分喜歡這個小姑娘。

當吳年來到療養院時,全紅看到這個年齡和自己父親差不多的老人卻斷了雙腿不禁對其多了幾分同情,因此在之後的生活中對吳年多有照顧。

作爲療養院的護士自然不可避免的需要幫老人進行身體的擦洗,在吳年的眼中對面的這羣老人無論男女都是病人,都是需要自己幫助的病人而無其他的雜念。可在吳年這個爲老不尊的人眼裡,其卻對眼前這個漂亮的小姑娘產生了邪惡的念頭。

9月的吉林已經十分炎熱了,因此無論是老人還是護士全紅穿的都比較單薄,甚至如果仔細看還能夠看出全紅恰到好處的身材,這讓吳年再也忍不住心中的慾望了。在2021年9月14日這天,吳年以洗澡爲藉口讓全紅抱起自己,單純的全紅將吳年抱起後沒想到這個面目慈祥的老人卻突然如禽獸一般對全紅進行了侵犯,從而發生了開頭的一幕。

事後老人被以QJ罪進行起訴,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違背婦女意志而強行與之發生關係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最終吳年被判處了3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

這件事回顧 吉林28歲女護工慘遭52歲老漢侵犯,老漢:我十年沒碰過女人發生後,網友紛紛怒斥吳年爲老不尊,白活了這麼多年。

(《回顧 吉林28歲女護工慘遭52歲老漢侵犯,老漢:我十年沒碰過女人》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