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要》成爲事實退夥協議 合夥人訴求補償獲法院支持
合夥經營快遞公司4個月後,其中一人要求退出,卻因退夥補償沒有到位而擱置,雙方最終起訴至法院。近日,騰衝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合夥協議糾紛案,判令其餘合夥人向原告趙某支付合夥補償款8萬元。
2021年8月,趙某、丁某、黃某3人登記成立雲南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公司由被告丁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其餘2人爲股東。3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及《某商貿股東合夥協議書》對3人的出資方式、認繳資本、股權比例分配作出規定,其中,丁某佔公司55%的股份,趙某佔公司35%的股份,黃某佔公司10%的股份。公司經營至2021年12月30日,趙某與丁某、黃某簽訂《會議紀要》,同意趙某退股金,並將公司相關店鋪做了分配授權。《會議紀要》提出,由丁某補償趙某7萬元,用以購買趙某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黃某對該筆資金進行擔保,如到期不還則補償款變爲8萬元。由於被告丁某逾期未支付,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系合夥糾紛。原告趙某與被告丁某、黃某於2021年12月30日簽訂的《會議紀要》雖以股東決議形式作出,其實爲3人的退夥協議,系對3人簽訂的《某商貿股東合夥協議書》的解除。該《會議紀要》系3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程序和內容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合法有效。原告趙某與被告丁某、黃某應當按照《會議紀要》的約定履行,因此被告丁某應當按期支付原告趙某股份補償款,被告黃某應按照約定的擔保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本報記者 張恆 通訊員 李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