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慶經營者擅自將婚禮現場佈置作二次使用
本報訊 婚慶業務經營者承接同一天同場地兩場婚禮,是否可以將上一場婚禮的現場佈置直接給後一場使用?近日,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慶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認定婚慶業務經營者此舉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和對新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022年10月,蔡某甲、蔡某乙因舉辦婚禮需要,與李某訂立婚慶服務合同,委託李某提供婚禮主持人、錄像攝影、舞蹈節目、婚車裝束、婚禮場地佈置等服務項目,費用共計39835元。婚禮結束後,李某未將婚禮現場佈置拆除,稍作修改後於當天晚上給另一對新人舉行婚禮使用,並將現場有關視頻發到網絡上。蔡某甲、蔡某乙二人得知後以此爲由拒絕支付婚慶服務費用,李某便也未交付婚禮影像資料,後雙方訴至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蔡某甲二人在應支付的19800元婚禮現場佈置費用中酌情減去7920元,蔡某甲不服,上訴至汕頭中院。訴訟期間,蔡某甲與蔡某乙登記離婚。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未經蔡某甲、蔡某乙同意而擅自將婚禮佈置方案作二次使用,未在婚禮結束後及時將婚禮現場佈置拆除,致使同天同場地的另一對新人基本沿用了該婚禮現場佈置的主要設計元素和個性化審美表達細節,無疑破壞了蔡某甲、蔡某乙對婚禮的美好回憶以及對婚禮佈置所付出的智力勞動,違背了蔡某甲、蔡某乙對擁有獨特專屬婚禮的預期,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在婚禮現場佈置被他人沿用的責任未釐清的情況下,蔡某甲、蔡某乙二人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具有合理性,而拒絕付款並非李某可以拒絕交付婚禮影像資料的事由。婚禮影像資料是具有重要人格象徵、永久紀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具有時間性、珍貴性的特點。雖雙方對婚禮影像資料的交付時間沒有約定,但李某自述其自婚禮舉辦三個多月後才能完成影像資料的編輯製作,已明顯超過必要的準備時間,可認定李某沒有及時履行提供婚禮影像資料的義務。
李某的違約行爲客觀上已給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鑑於蔡某甲、蔡某乙已登記離婚,二人均表示不願意接收婚禮的影像資料,李某也無交付的必要。二審法院根據李某的違約情形和在履行合同中的實際費用支出,酌定李某與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雙方各承擔婚禮佈置現場費用的二分之一即9900元,同時將服務費再酌減5000元,作爲李某對蔡某甲、蔡某乙二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判決蔡某甲、蔡某乙二人應向李某支付婚慶服務費24935元。(邱梓喆 蔡鈺婷)
法官說法
中華民族自古重視婚禮。一場婚禮對於新婚夫婦而言,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儀式,是一種精神利益的載體,反映的是對婚姻生活的嚮往與祝福,其場景不可重複和再現,具有人格象徵意義。處理婚慶服務合同糾紛時,不可忽視婚禮場景佈置及影像資料對當事人在精神方面的價值,才能更大程度平衡利益,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的心理認同感。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