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上游廠商非法在臺設點 科技公司負責人遭起訴

王姓男子以香港子公司名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替大陸母公司在臺招募人才,並將研發成果提供大陸母公司,遭起訴。(邱立雅攝)

大陸某科技公司爲IC產業鏈上游供應商,於香港連續成立兩家子公司,由王姓男子擔任主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招募工程師、產品經理等人才,從事IC設計研發業務,並領取大陸母公司匯款薪資,將研發成果提供予大陸母公司。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王男提起公訴。

大陸某科技公司以提供積體電路產品所需之物理IP(物理IP主要用於處理表徵光、溫度、速度、電壓、電流等自然界資訊的連續性類比訊號,一般用於信號轉換、時鐘生成、電源管理、射頻通信、數據傳輸與存儲等基礎功能性電路,其電路設計與半導體工藝器件之物理與電氣特性、設計規則密切相關,屬晶片必要組成部分)設計、授權及相關服務爲業,爲半導體知識產權及應用供應商,屬IC產業鏈之最上游產業。

該公司欲在臺灣發展業務,乃在香港成立子公司,由王男擔任香港子公司負責人,於2020年11月23日香港子公司許可被廢止後,另於2021年9月30日成立第2家香港子公司,並於去年初解散。

王男明知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攬才、銷售、人力招募、面試、洽談薪資或研發行爲等業務活動,竟基於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犯意以兩家香港子公司申報員工勞健保爲掩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在臺灣地區招募IC設計工程師、銷售經理、產品經理等職位並由其擔任非揮發性記憶體部門總監,從事IC設計研發業務,且分別領取大陸母公司匯款薪資,將研發成果提供予大陸母公司,據以協助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非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

新竹地檢署認爲王男所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例第40條之1第1項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使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規定,應依同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罪嫌。

竹檢指出,新竹科學園區作爲國內科技重鎮,肩負我國高科技產業的重要命脈,涵蓋全球矚目的半導體與光電技術,對於此等侵害我國產業安全的行爲,秉持堅定執法之原則,全力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完整,確保臺灣科技實力的永續發展。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